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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体制重构与司法体制改革

  对于司法来说,其最深厚的根基在于民众的拥护,其权威来自于公众的信赖。英美普通法院被坚信为公民权利的庇护人,这是其确立普通法院型行政审判体制的重要原因;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经过长期的发展,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坚强堡垒,这是行政法院得以继续存在的社会基础。在目前人民法院的声誉因司法腐败和不公屡屡蒙尘之际,行政法院以其卓而不群的姿态与行政机关抗衡,忠实保障公民等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权依法而治,有助于确立法院是人民权利庇护人的形象,树立司法权威。
  行政法院是审判体制类型化的表现,这说明不同的问题解决方案不尽相同。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我们应当对不同审判领域的问题进行类型化的研究,以避免陷入泛泛而谈的误区。如此,可确保改革目标早日实现。行政法院在具体设置中所遇到的问题及对之的解决,也会为以后法院整体的设置改革方案提供有益经验。
  四、我国建立行政法院的可行性及具体设想
  (一)建立行政法院的可能性分析
  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中没有关于行政法院的规定,尽管可以通过解释“专门法院”为行政法院的设置提供合宪性基础,但行政诉讼法3条第2款:“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毕竟是对设置行政法院的直接约束。这可以借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契机消除原来限制设置行政法院的法律约束,并在行政诉讼法中确立行政法院的性质、地位、职权、组织等事项。
  10余年的行政审判实践造就了大批行政审判实务人员,行政法学20年来的发展也培养出相当数量的理论研究人员,行政法院所需的专业审判人员在来源方面不存在多大困难。考虑到在现行体制下法院内部普遍设立行政审判庭,而行政法院将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从而会减少很大一部分行政审判机构和人员,设置行政法院所实际支出的成本相对数值不会很大。
  行政诉讼案件只占我国法院审判案件的极小部分。有统计资料表明,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全国平均每个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到20件(2001年为平均33件),有的法院全年没有一件行政案件。[8]率先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制度,对现行司法体制的冲击不会过于强烈,因此这一尝试在短期内可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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