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为确保行政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还必须从法院的设置、产生、经费来源等方面保障其在制度上能够排除行政机关的干涉,以及对行政法官予以职务、薪金等方面的保障,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保证法官既能安心从事审判工作,又不致违法乱纪,损害行政法院的声誉。如此,可以逐渐建立起司法权有效监督行政权依法而治的机制,并最终培养行政法院的权威。
三、设立行政法院对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一)设置行政法院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选择
行政法院的设置不仅是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还关系到司法体制整体改革的内容、步骤与方向的选择。就此而言,设置行政法院是否必要,是尤其需要特别回答的问题。
我国司法改革应当是全面的改革,但由于诸多制约因素,欲使改革确有成效,必须在改革的步骤、方向和具体领域等方面确定适当而可能的突破口。就改革的具体进路而言,主要是两种形态:
其一是将某一或某些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通过具体制度的不断变革一点一滴地实现改革目标。这一渐进式的变革收功于无形,自然极有成效,问题是面对司法领域的严重问题不免有远水不解近渴之虞,再则不区分不同司法领域的实际要求与具体矛盾,改革措施若过于一般化则有隔靴搔痒之嫌。
其二是通过分析不同司法领域的实际要求与现实矛盾,类型化地讨论各自的问题与对策,而后确定合适的领域,纵深突进,以局部变革推进整体改革。这一思路在目前是较为科学和可行的。
行政诉讼是我国目前唯一以权制权的诉讼形态,对司法权的独立性与权威性的要求相对最高。基于此,现行行政审判所处的窘境是司法体制的缺陷最集中、最深刻的显现,是影响司法独立的最主要矛盾所在,从而是司法体制改革最需要突破的领域。
所以,以行政审判体制为改革方向是可行的,建立行政法院型的行政审判体制是必要的。(注:需要指出,英法美等国选择不同的行政审判体制主要是为合理解决行政争议,因历史传统的原因,在这些国家司法独立不成其问题,通过建立行政法院促进行政审判机关的独立性,实在是出于其想象力。)
(二)设置行政法院对于司法改革的其他意义
行政法院独立设置,无疑会大大加强其依法独立审判的能力。在行政审判中司法权地位的提升除有利于实现行政审判自身目的外,这种权力博弈还将会在整体上逐步改变司法权和行政权在国家政治法律生活中的地位对比,提高法院在国家中的实际地位,为司法权整体真正实现独立审判提供范例、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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