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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中的司法原则和判解

  1996年7月24日,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受理房屋拆迁, 补偿, 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中规定, 未经行政机关裁决, 仅就房屋拆迁, 安置等问题,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该规定事实上已经对条例进行了修正性诠释.但这种连法律从业者们都未必知晓的司法解释性文件, 根本无法奢望普通人群能够明了和理解.
  
  2,政府在纠纷中不应当规避责任.
  
  城市规划和拆迁或授权开发商拆迁本身就是政府行为.但是在条例中, 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 将拆迁人( 多为房地产开发商)推上前台, 自己淡入幕后, 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薄公堂, 政府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这大概是一个极其具有富有中国特色的规定.这样, 固然减轻了政府机构的压力, 但同时也无异于为政府官员的官僚主义和无视民众疾苦提供了一个合法的借口.有关恶性事件成因的诸因素中,官僚的冷漠和资本的贪婪,显然是引发民怨的重要因素.事实上, 无论何种纠纷, 政府无疑是这些纠纷的始作俑者.应当在法律上承担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 至少应当和拆迁人共同承担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3,明确平等, 自愿和协商的原则.
  
  在拆迁过程中, 补偿价格的确定不应当是由单方面决定的.任何强迫交易都不符合我国民法中有关平等, 自愿和协商的基本原则.除了政府方面提出的一般由所在地房屋管理局或专门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外,应当准许被拆迁人另行聘请其他中立的专业评估机构提出不同的评估报告, 并在此基础上使当事人有足够的机会进行平等协商.
  各级政府在制定土地开发规划时,应当重视百姓的知情权和基本利益.避免不徵求民意的黑箱操作.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进行公开的社会听证,规定必要的的专家论证.防止垄断权力和长官意志的滥用;在土地开发的实施阶段,禁止根本不顾及当地居民的利益要求的强制性开发.这样, 才能充分体现拆迁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
  
  4.采用特殊司法协助手段, 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无庸讳言, 贫富分化的局面, 已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中国出现了.而且, 有迹象表明, 这一局面还在不断恶化.贫富两极分化直接导源于分配不公和歧视.反过来,两极分化又进一步促进了不公与歧视,减少了社会成员阶层间流动的可能,使社会弱势群体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
  在中国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过程中, 被拆迁方通常都是社会底层的群体代表.现有的诉讼案例表明,这些人群在强大的政府权力和开发商面前,无论多么执着和顽强,始终显得势单力薄而且不堪一击.另外, 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和律师费用的昂贵,很容易使他们放弃司法诉讼的程序.因此, 中国政府可以考虑, 在有关此类特殊的司法诉讼中, 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基金,由人民法院为那些无能力支付律师费用的被拆迁人指派律师,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协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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