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经济和法律高度发达的美国社会, 大多数司法上的争议为财产私有者挑战政府的征收行为.在中国现阶段, 人们和政府之间的争执, 主要发生在合理补偿的数额问题方面.
今天的中国, 无疑是在经历一个飞速发展和新旧交替的时代, 城市规划建设每天都在进行,政府对土地的征用和居民拆迁当然难以避免。但是, 当残垣断壁在推土机的轰鸣声中纷纷塌落时,我们社会中的某些传统屏障却始终冥顽难移。这种严重的不协调, 势必导致社会矛盾的严重激化以及相关恶性案件的频频发生.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司法原本是解决社会矛盾、寻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有效的手段.有关数据显示,中国大陆各地的拆迁纠纷急速增加,民怨逐步升温。
而在最近发生的有关事件中,被拆迁人却没有选择司法的途径解决问题,而是要采用令人扼腕叹惜的非理性的方式.这足以令人惊醒,令人深思。
实事求是地说,中国大陆在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方面并不是象海外一些人指责得那样无法可依.中国国务院早在1991年3月22日颁布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 ) ,并随着城市房屋拆迁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于2001年6月13日重新修订了该条例, 修订后的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纵观该条例的全部内容, 也绝非象海外有些人所诋毁得那样属于百分之百应当取消的恶法.该条例在拆迁公告, 拆迁管理, 拆迁补偿和安置以及违规罚则等方面, 有些切实可行的规定.但是, 如果我们仔细研究该条例的有关内容,不难发现,其中有些条款的确需要重新考量并及时修改.其问题主要表现在:
1,对行政权利过分依赖, 忽略司法程序的作用.
该条例的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不难看出, 依照这一规定, 行政仲裁成为当事人无法绕开的一个法定程序.这一条的规定就使被拆迁人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即使选择了行政诉讼也无法改变被强制拆迁的命运。而城市规划和拆迁或授权开发商拆迁本身就是政府行为,政府的裁决很难对被拆迁人有利。这就造成一些被拆迁人宁愿选择非理性的行为,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种表面上公平但实质上隐含着巨大不公平的条款, 有可能就是导致纠纷久拖不决并引发社会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