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圣地亚哥市诉索比科保险金融公司.
被告是一家位于美国和墨西哥边境的保险金融公司.由于政府的征用行动, 该公司被迫迁移到一个运营费用较贵的地点.但是, 有趣的是,公司迁入新地点后, 恰好遇到墨西哥的货币(比索)贬值, 公司的营业额每月增加了400%,公司为此因祸得福.但是该公司仍然不接受政府提出的补偿金, 提出要求政府补偿其商业信誉的损失.经过两审诉讼程序,陪审团拒绝了被告的请求.
之前和搬迁之后的差异 (损失) .仅仅提出新地点的运营费用增加, 并不能直接证明这一损失.何况由于搬迁后公司的营业额每月增加了400%的事实, 已经使该公司提出类证明成为不可能.
案例2: 粮食转运公司诉某郡政府.
原告是一家经营谷物的粮食转运公司, 近半个世纪里,一直在铁路沿线经营谷物转运业务, 并在租赁 土地上建筑了仓储等辅助设备, 公司的业务具有相当的稳定性.1967年政府实施征收铁路公司, 同时包括原告租赁的财产.当时, 原告与铁路公司的租赁合同还有7年半届满.在诉讼中, 政府承诺补偿原告租赁合同的损失, 包括附加建筑物的损失.但原告提出, 政府还应当补偿租赁合同可能延续而带来的后续利益.法院认为, 在确定一个合理的市场价值时, 可以推定这一市场价值应当是一个买方在正常市场状态下愿意支付给卖方的现金价值.在本案中, 假定原告出卖其公司, 那么买方应当认为该租赁合同还会延期, 直至设备的使用寿命终止.法院认为, 原告主张的公平市场价值应当是指它的现存利益及未来利益.现存利益包括它拥有的资产净值, 未来利益包括租赁合同尚存7年半期限的利益, 以及7年半以后租赁合同可能延期所带来的利益.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第三,公共使用.在此, 法律对公共使用的内涵采用了广义的解释.首先, 公共使用的规则排除了政府利用行政权利损害某个个体利益的同时使另一个体收益, 比如征收A的住房给B开设零售商店, 就不能构成公共使用.但公共使用并不意味着政府征收的财产只能或给一般公众使用.政府征收财产又立即转让给多数私人使用, 同样构成公共使用.
案例3: 土地所有人诉夏威夷州政府.
在夏威夷成为美国的一个独立州之前, 该岛的最初定居者实施的是一种类似欧洲封建领主制的土地分封制度.60年代中期, 夏威夷议会连续举行听证会议, 证明该岛的土地由于过度集中和价格垄断, 已经到了伤害公众福利的状态.因此, 州议会决定颁布
土地改革法案, 由政府先征收所有者的土地,然后转让给土地现有的承租人.这实际上是一种通过赎买的方式进行的土地改革.原告(土地所有人) 向法院提出诉讼,声称夏威夷州政府剥夺房地产主的财产, 然后再转让给私人使用的行为违反了联邦
宪法第
五条修正案.法院最后否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首先肯定政府在实施征收行为时, 必须具有公共使用的目的.即使在合理补偿的情况下, 如果不含有公共使用的目的, 也不能够剥夺任何人的财产而使另一人受益.法院认为, 州议会的法案并非是为了使某些特定的集体受益, 而是为了消除财产过分集中所导致的不良状况, 其合理的公共使用目的已经显而易见.实践中征收财产立即转让给私人受益并非意味着征收只具有私人使用性质.这种征收行动同样具有公益性质,因为它直接理顺了被长期扭曲的土地市场.法院判定原告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