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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里旦论人权

马里旦论人权


[法]雅克·马里旦 霍宗彦 译


【全文】
  (本文作者雅克·马里旦(Jacques Maritain,1882-1972年),法国天主教哲学家,曾长期在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等学校任哲学教授。本文是他所著《人和国家》(1952年)一书第4章。此书中译本于1964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这一译文即来自该中译本。本文提要是资料汇编编者所加。)
  本文以新托马斯主义哲学较系统地阐述了人权及其哲学基础自然法的学说。他首先认为在理论概念上相互对立的人可以达成单纯的实践上关于人权项目的协议。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的真正观念。对这种自然法要从本体论和认识论这两个要素加以分析。然后又探讨了人权的几个理论问题,包括自然法和实在法、国际法之间的关系;自然人权的不能让予性;权利的享有和使用的区别;一般人权和特殊人权、新权利和旧权利之间的关系等。
  第一节 在理论概念上相互对立的人们可以达成
  单纯在实践上的关于人权项目的协议
  由于人类的历史发展,由于现代世界的日益扩大的危机,以及由于道德良知和道德反省的(尽管不大可靠)进步,人们今天已比以往更充分地(虽然还不是完满地)认识到他们可以同意一系列关于他们共同生活的实践真理,但是这些真理在他们每个人的思想里是从极端不同的甚或根本对立的理论概念中产生出来的,而每个人的思想则取决于他们的意识形态的忠顺、他们的哲学的和宗教的传统、他们的文化背景以及他们的历史经验。正如1948年联合国发表的《世界人权宣言》很清楚地表明的那样,对这样一些实践结论,或者换句话说,对人们在个人和社会生活里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要确立一个共同的表述方式无疑是不容易的,但也是可能的。可是要对这些实践结论和这些权利寻找一个共同的理性根据,会是完全徒劳的。如果我们这样做的话,我们就会冒强加武断的教条主义或因不可调和的分歧而停顿下来的危险。所以在这一点上所提出的问题是在理论上相互对立的人们蹭的实际协议的问题。
  这里,我们遇到了这样一个矛盾:理性根据是必不可少的,但同时在人们中间产生协议是无能为力的。它们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本能地想念真理,并且只愿意同意他自己承认是真实的和理性上有效的东西,可是理性根据是没有能力在人们中间产生协议的,因为它们是根本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对立的。这岂不奇怪吗?理性根据所提出的问题困难的,而这些根据所由发生的哲学传统曾在长时期间处于对立状态。
  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法国全国委员会的一次讨论人权的会议上,有人对某些在意识形态上极端对立的提议人居然同意权利项目的草案感到惊讶。不错,他们回答说,我们同意这些权利,如果人们不来问我们为什么同意。争论就是从“为什么”开始的。人权这一主题给我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第二届世界大会上的发言里试图说明 的情况提供了一个显著的例子。我在这里冒昧地引用那次发言中的几段话。我问道:“人们为了共同完成一项有关精神面貌的前途的任务而聚会一堂,他们来自世界各地,他们不仅属于不同的文化和文明,而且属于不同的精神系统和敌对的思想流派,我们如何能设想他们会达成一项协议呢?既然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目标是一个注重实践的目标,那么,它的成员就可以自然地达成协议,这并非基于共同的纯理论上的见解,而是基于共同的注重实践的见解,并非基于对有关世界、人和知识的同一概念的确认,而是基于对有关行动的同一套信念的确认。这无疑是十分渺小的,它是人们达成理智协议的最后的避难所。可是,它却足以承担一项巨大的工作;并且它对于我们了解这套共同的实践信念会有深刻的意义。
  “我想在这里指出,意识形态和原则这两个词可以用两种很不同的方式来了解。我刚才讲到,人们目前的思想分野状态不容许他们就一种共同的纯理论的意识形态达成协议,也不容许他们就共同的解释的原则达成协议。可是相反地,当目前这种状态由于各自由国家的人民的自觉意识,在一种有生命力的(即使还不是有条理的)形式下关系到基本的实践意识形态以及今天人们所默认的行为基本原则时,这就在极端不同的理论意识形态和精神传统方面的实践汇合点上,大体上构成了一种共同的剩余,一种不成文的习惯法。要了解这一点,只要把以下两方面加以适当区别就够了:一方面是理智根据,它是同哲学学说或宗教信仰的精神动力不可分割的;另一方面是各种实践结论,它们各自成为每件事情的根据,而对所有的事情来说则成为类似共同的行为原则。我完全相信,我对人权的信念以及对自由、平等和博爱的理想的论证方式是牢固地以真理为基础的唯一方式。但这并不阻止我在这些实践原则上同那些相信自己的论证方式(在理论动力方面同我的论证方式完全两样甚至相反)同样是以真理为基础的人取得一致意见。假定一个基督教徒和一个理性主义者赞同民主宪章,可是他们仍会专心致志地作出相互抵触的论证,并将为这些论证而奋斗。真不能说辨别哪一种论证是正确的这件事是无关紧要的!这实质上是很重要的。可是他们双方在实际肯定这一宪章方面还是一致的,并且他们还可以一起规定共同的行动原则。”(1947年11月6日于墨西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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