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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走私或者盗窃性质不同的几种对象应当数罪并罚

  在主管方面,行为人认识到了对象是枪支和其他物品。从刑法规范意义上评价,行为人客观方面既实施了盗窃普通物品的行为,也实施了盗窃枪支的行为,理由如前关于走私犯罪的论述。行为既侵犯了财产所有权法益,又侵犯了公共安全法益(准确地说是威胁到了公共安全,盗窃罪是抽象的公共危险犯)。因此,完全符合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数罪并罚。
  同样,若行为人认识到了所盗窃的对象除普通物品外,还有弹药、爆炸物、公文、证件、印章、国有档案、商业秘密等,也应认为实施了数个行为,符合相应的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的,应当数罪并罚。
  三、抢夺、抢劫多种性质不同的对象以及类似情形的处理
  在刑法分则中,除规定普通的抢夺、抢劫罪外,跟盗窃罪一样针对特殊对象还同时规定了各种特殊的抢夺、抢劫犯罪。这样也会产生上述走私、盗窃犯罪认定中同样的问题。对于既抢夺普通物品,又抢夺枪支、国有档案等特殊物品的,跟上述盗窃行为同样处理,应当数罪并罚,这在理解上应该不成问题。成问题的可能是抢劫行为的认定。例如,某甲使用暴力对一军人实施抢劫,发现军人既有枪支又有现金而全部抢走。行为人的行为是只评价为抢劫枪支罪,还是既评价为抢劫枪支罪,又评价为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确实可能存在争议。因为行为人只实施了一次暴力,或者说行为人是在其制造的一种暴力状态下既实施了劫取普通物品的行为,又实施了劫取枪支的行为。如果认为构成两罪,可能有将暴力行为进行了重复评价之嫌。但是笔者认为,对这里的暴力行为及其所制造的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状态,也应从规范意义上进行理解。不管是实施劫取普通物品的行为还是实施劫取枪支的行为,在观念上均是利用了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状态或者效果。正如关于承继的共犯理论认为,在他人已经将被害人制服以后加入进来获取财物的,由于利用了他人暴力、胁迫行为所形成的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故仍构成共犯。因此,笔者认为,将上述抢劫案例中的行为评价为两个行为,同时符合抢劫罪和抢劫枪支罪的犯罪构成而实行数罪并罚,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刑法分则还有大量的因为对象的不同而设置为不同罪名的情形,遇到上述走私、盗窃、抢夺、抢劫多种不同对象的类似情形,也应认为是数个行为,同样应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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