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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走私或者盗窃性质不同的几种对象应当数罪并罚

一次走私或者盗窃性质不同的几种对象应当数罪并罚


陈洪兵


【摘要】在行为人对对象性质明知的前提下,一次走私、盗窃、抢夺、抢劫性质不同的几种对象,应从规范意义的角度,将行为人的行为评价为数个行为,从而应当数罪并罚。该主张并非意味着取消想像竞合犯的概念,因为两者并不冲突。
【关键词】走私  盗窃  多种对象  数罪并罚
【全文】
  现行刑法将走私罪设置成一个罪群,包括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等十二个罪名。问题是,行为人一次走私几种对象并且主观上明知是这几种对象时,如同时走私武器、核材料、文物、普通货物,是只定一罪,还是应数罪并罚?除走私犯罪外,刑法除规定普通盗窃、抢夺、抢劫罪外,还规定有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等等。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当行为人一次盗窃、抢夺、抢劫这几种对象并且主观上明知是这几种对象时,是只定一罪,还是应该数罪并罚?刑法分则中像根据行为对象性质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罪名的情形还有很多,因此这一问题值得研究。本文拟以走私和盗窃为例进行分析,同时对刑法分则中类似的情形略加梳理。
  一、一次走私几种性质不同的对象是应定一罪还是数罪并罚
  我们设想这样几个案例。案例一:某甲为运输走私物品而租赁一艘万吨巨轮,装载了各种走私物品,一次报关进境。在这艘巨轮上共有十二个船舱,每个船舱分别装载着武器、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珍稀植物、淫秽物品、废物、普通货物、毒品、制毒物品。假定每一种对象都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定罪起点标准。
  案例二:某乙本想租赁一艘万吨巨轮走私货物,但由于未能租到万吨巨轮,只好租赁十二艘千吨轮船,每艘轮船分别装载着武器、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珍稀植物、淫秽物品、废物、普通货物、毒品、制毒物品,十二艘轮船首尾相接浩浩荡荡地开进海关,一次报关进境。假定每一种对象都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定罪起点标准。
  案例三:某丙为运输走私物品本想租赁一艘万吨巨轮一次走私进境,但由于船源紧张,只好租赁了十二班货轮,每班货轮分别装载着武器、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珍稀植物、淫秽物品、废物、普通货物、毒品、制毒物品,分十二次运抵海关,分别报关进境。假定每一种对象都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定罪起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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