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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制度变迁和股权分置改革

   让我们把目光投向中国的资本市场。在我国的股票市场的实践过程中,提供了一个新的制度变迁的案例:政府提供制度安排试点,市场根据制度安排跟进运作,政府再根据试点运作情况制定进一步的制度安排。进一步研究政府提供的一系列制度,我们发现这些制度分为三种内容,一是大量的资本市场准入和运作的行政审批许可规定,大到公司上市,小到上市价格的确定,明显体现了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征。二是政府机关根据自己的信息和理性对中国证券市场未来发展进行预测和规划,制定的政券市场运行的内容,包括公司的运作和市场的运作。三是政府仿效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制度制定的关于各种交易规则,包括各种指引等。大量的审批制度体现了政府在上的意志,保证证券市场在政府的意志内运行。政府根据自己的预测、规划及仿效制定的制度很大程度上起到了制度的“后发优势”(backward effect)。这些制度在开始阶段,对中国股票市场的迅速建立和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实现了传统信用条件下银行主导融资制度向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融资制度的有力切换。①但是我们同时明显看到的这种这种制度变迁的范式上行政范方式已经完全替代了契约范式。制度不再来源于参与博弈的理性人们对契约成本收益比的敏感嗅觉,行政方式推行的制度正在压抑着人们进行契约创新的天然“勤奋”。由此而进一步产生了人们对政府制度提供的依赖。我们看到政府替代了市场,契约和制度的关系被割裂了。由于政府本身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和主体,这就注定不能超越有限理性的规律,一方面,制度的供给天然的具有保护本身利益的倾向,比如对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意图贯彻整个制度安排始终。但是正如诺斯所说,国家在促进全社会发展和自身利益发展的目标上存在持续的矛盾②,在中国股市中始终不断的讨论就是关于国有股存在方式的讨论。另一方面,政府的有限理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准确判断生生不息的股市动态,从而造成制度和实践的脱节。这些都使由政府主导的制度安排和股市发展内生规律之间产生持久不断的矛盾和摩擦,进一步导致中国股票市场的低效率,而它的根源就是制度变迁的行政范式对契约范式的替代。在我国的证券市场制度的初始产权制度安排中,股权被人为割裂为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前两种性质是非流通股,非流通股在大多数公司中占据控股比例,这使大多数并购只能通过证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外的谈判进行,无疑,证券市场最典型的契约功能被大幅限制了。可见,市场长期由管理层提供制度安排的局面,抑制了并购市场参与主体进行契约创新的积极性。而政府部门本身存在的有限理性和国家悖论的存在也使其提供的制度安排和市场博弈内在需要的制度之间出现越来越大的差异,导致外资并购在我国迟迟不能兴起。股票市场通过并购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被进一步损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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