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契约和制度变迁。
制度是一组博弈规则。制度在博弈参与人的重复博弈中产生,博弈的结果是这样一种状态,在给定的一般条件下,现存制度安排的任何改变都不能给经济中任何个人或任何个人的团体带来额外的收入。这里的博弈本身就内含了规则对多数人而不是单个人的适用性,这一点和契约拥有共同的特点。从长远看,制度的变迁就是多数人的选择结果。从内容上讲,制度是界定人们的权利、义务,而权利、义务安排的实践依据无不来源于契约。由于信息不充分和人们理性的有限,导致合同(契约)总是具有不完备的特征,人们不可能无限得谈判,人们也不可能为了防止机会主义的产生而拒绝长期交易。要维持交易的继续进行,需要将交易成本限于交易收益之内,这时,制度的出现就找到了其实践根据----通过提供对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安排为双方提供稳定的预期,从而减低交易成本。可见制度出现的根本原因是节约契约形成的成本。经济学者陈国富曾经指出“交易是契约的内容,协议是契约的形式,合意是契约的本质,制度是契约的产物”①笔者认为,制度是契约的产物,同时也是签定契约的初始条件。制度既是博弈的初始规则又是多次重复博弈产生的结果,探询制度究竟是博弈的开始还是结果就象质疑鸡生蛋还是蛋生鸡一样陷入困惑。可见,制度和契约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制度变迁和契约有什么关系呢?就制度变迁来讲,在内生力量博弈中产生的内生性制度变迁可以在契约范式中得到说明:次级制度的变迁是契约结构的调整,而基础性的制度变迁则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在诺斯的制度变迁模型中,制度变迁是以新的合约来代替旧的合约来表现出来的。制度均衡时博弈参与者发现对现存契约的任何改变都会导致交易成本的升高或收益降低。博弈参与者没有变更当前契约的意图,制度处于均衡状态。随着契约环境发生改变(包括价格、技术、知识成本等),一种新的契约形式可能带来更大的收益或者节约更多的交易成本。这时契约开始改变,新合约开始替代旧的合约。随着改变得到大多数交易者的赞同,改变逐步固定,并形成新的交易规则,新的制度就产生了。可见,制度的变迁正是在按照既有制度下的契约成本高于新的契约形式下的交易成本时需要作出的改变。
1.3 中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安排
以上我们说明了制度变迁和契约的密切关系。但是,反观我们正在实行的政府主导的外生性制度变迁和契约的关系,我们看到制度和契约的关系被割裂了。
在整个证券交易中,我们看到了一系列的契约安排。上市公司和作为证券承销商的证券公司签订契约,通过证券公司承销股份。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签定契约,约定在证券交易所销售其承销的该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卖售,从而完成股票的一级市场业务。股票销售完备后,股票投资人和证券公司签订契约,委托证券公司买卖其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签订契约,购买席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而构成股票的二级市场交易。(当然实际的参与人还包括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可见,股票交易实际是以证券交易所为核心的一系列契约的链条。正是由于这一系列的契约安排使证券市场真正的股票买卖契约双方不需要面对面(face-to-face),这是与其他实物市场最大的不同所在。这样就使上市公司股份买卖的谈判成本降到最低,从而也使契约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成本的大幅降低是股票高度流动性的基本前提。正是这种高度的流动性给并购带来良机,使证券市场上的并购交易成本得到节约,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风起云涌的并购持续不断得出现在资本市场上的原因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