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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不一致问题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不一致问题


甘培忠


【全文】
  (首先,感谢深圳证券交易所邀请我参加这次股权分置改革研讨会并就给定的题目作专题发言。股权分置问题和由此衍生的制度改革的确属于中国特色现象,在域外并无相关的经验可资借鉴,我们只是从最一般的公司法理论及合同法视角设计制度推进的安排程序,在首批和第二批试点企业获取初步成功的条件下,大面积的铺开必然会面临一定的复杂局面,其中非流通股股东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可能是瓶颈之一。我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尚不能说是完全清澈见底,谨与与会各方家戳力协商,以求完全之策。)
  
  股权分置改革是由上市公司的其所持股份不在证券市场流通的发起人股东或经受让取得相当于发起人地位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允许其所持股份分期或分批上市流通,且由其向流通股份的持有股东给予一定补偿的合同草案,交由流通股股东集体表决接受的民事行为。由于两类股东的利益共熔于上市公司一炉,股东之间的利益结构的调整既是公司整体存在和运行的基础,也是公司管理股东权益的必要事项的内容,为降低改革方案达成的成本,利用股东大会的决策机制也属情理之中的事情。
  在上市公司的实际股权分布结构中,A股中非流通股的持有结构存在着两种情况:即一个股东全部持有和两个以上的股东分别持有。由于非流通股的持有股东毕竟是特定的,并且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须由他们个别或者共同承担向流通股股东补偿利益的责任,因此证监会规定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提出须得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为条件。当非流通股股东为独大的“一股股东”时,方案仅由其一人提出,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认可后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说让流通股股东集体表决,这时不存在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博弈和冲突,也不存在不具有控股地位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较量,事情就简单的多。但是,如果存在多个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就因为各个股东对利益衡量的差别和“割肉”感受的痛楚不同而发生障碍,实际运行程序中必然要添加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磋商机制,这不仅会增加整体改革推进的时间成本,而且会使股权分置改革处在某种胶着状态,变得预期不确定。
  正是因为非流通股股东个数的确定性,他们之间的先期协商更像是标准的合同关系,任何一方股东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否决都会使整体改革工程搁浅甚至胎死腹中。因此,在非流通股股东中存在关键的少数的现象。因为非流通股本身的转手程序复杂,采取其他的方式以使其退出过程的参与只能是最后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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