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投票表决制度——兼谈保护流通股小股东权益的制度构建
甘培忠 孟刚
【全文】
一、引言
中国股市产生之初,由于对国有资本运作模式理解的分歧,形成了一种“非均衡二元结构”的格局:国有股和法人股持股成本低,不能流通但具有绝对控股权;社会公众股持股成本高,可以流通但处于依附地位
。决策者原本希望通过该制度设计达到巩固国有资本控股地位的目的,但却人为导致了今日中国资本市场变革最痛的症结——股权分置。
2004年初,《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尊重市场规律,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05年4月29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流通被正式提上了中国资本市场变革的历史进程。无疑,贯彻“意见”精神,重新建构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的利益是本次股权全流通试点改革的重要内容。以此为目标,“通知”中提出了“投票决定制度”的破解思路。
二、投票决定制度的内容和性质
“通知”中投票决定制度的主要内容是:1、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具有最终决议权。2、临时股东大会的通过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明确告知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4、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当不少于三次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并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系统。5、独立董事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方案征集投票权。
投票决定制度要求决议必须遵循二次表决均通过的叠加规则,就其实质而言,是典型的以调整和调和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两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为目标的妥协性法律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建构下,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都做出了让步:非流通股股东有权提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流通股股东有权表决是否通过。如果我们赞同经济学家“市场经济是妥协经济”的观点,那么投票决定制度符合“尊重市场规律”的论点是可以站得住脚的。毕竟,没有非流通股股东的让步,股权分置改革是很难进行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投票决定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否是最有效的“妥协解”,能否“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