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共同利益趋于一致,无根本利害冲突,应该能够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效率与公平在著作权制度中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一书中指出:“每个人都在力图应用他的资本,来使其生产品能得到最大的价值。……他所追求的仅仅是他个人的安乐,仅仅是他个人的利益。在这样做时,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促进一种目标,而这种目标决不是他所追求的东西。由于追逐他自己的利益,他经常促进了社会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进社会利益时所得到的效果为大。”作者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创作了更多更好的作品,增加了社会财富,使可分配的“蛋糕”更大。因此我们可以说,追求效率是实现公平的前提。如果无“蛋糕”存在,哪里还谈得上分配公平呢?应注意的是,片面追求效率对公平是有害的。如果为了追求效率而授予作者过多的垄断权,则以较大的社会成本的牺牲换取了较小的社会利益,也是无效率的。反之,分配上的公平会提高效率。对著作权予以一定的限制,可以敦促著作权人积极创作,使其不能躺在已有成果上“坐吃山空”,激励其创作更多的作品,这样才能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分配上的公平也确保了作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以法的形式来维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对其创作也是一种鼓励,有助于提高效率。应注意的是,超过了公平限度的限制也是无效率的,它冷却了作者的创作热情,对作者的正当权益未给予有效保护,这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需作出反限制规定,以确保公平和效率得以实现。所以,在论及著作权限制和反限制问题时应兼顾公平与效率。
尽管在价值选择时不应把公平和效率中的任何一个绝对化,“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在价值序列中的位阶(次序)总是一样的。它们在价值序列中的位阶要依社会需要的变化而变化。”〔19〕所以,在进行价值选择时,要依一定的国情而定,综合考虑一定时期内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在我国现阶段,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迫切要求社会生产出更多更优秀的作品,效率价值处于更高的层次。也只有提高效率,增加社会精神财富,把“蛋糕”做大,才能更合理地分配“蛋糕”,实现高层次的公平。因此,在我国当前著作权制度中,一方面要兼顾作者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另一方面要适当地削弱对著作权人的限制,以鼓励作者创作作品,增加社会精神财富,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科学文化水平
【注释】〔1〕吴汉东:《论合理使用》,《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
〔2〕参见《中国版权考察团访美报告〈美国新版权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版权参考资料》1986年第6期。
〔3〕《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10条之2及第13条。
〔4〕孙国华:《论法与利益之关系》,《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
〔5〕孙国华、黄金华:《论法律上的利益选择》, 《法律科学》1995年第4期,第3页。
〔6〕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年版,第19页。
〔7〕(美)罗伯特·卡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 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85页。
〔8〕半田正夫·纹谷畅男编:《
著作权法50讲》,魏启学译, 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216页。
〔9〕翟一找、陈昭宽:《版权讲座》,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 第56页。
〔10〕孙国华、 黄金华:《论法律上的利益选择》,《法律科学》1995年第4期,第3页。
〔11〕《版权参考资料》1984年第5期,第3页。
〔12〕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42页。
〔13〕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5页。
〔14〕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第5页。
〔15〕(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69页。
〔16〕张新宝:《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2页。
〔17〕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德《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5~248页。
〔18〕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62页。
〔19〕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