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法哲学基础研究

  我们在看到这三者利益统一性的同时,也应看到其利益相互冲突的一面。作品创作者的权利表现为一种独占性的权利,未经其允许,他人不得使用其作品。若听任其私权的恶意膨胀,则“不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一般人永远不能使用该作品,其结果,将会使社会文化的发展和提高受到很大的阻碍。”〔8〕作品传播者、 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将荡然无存。反之,若仅考虑作品传播者、作品使用者的利益而对作品创作者的利益予以严格限制,则会熄灭作品创作者的创作火焰,导致人类文化源泉的干涸。但从根本上讲,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及使用者之间无实质性利害冲突。作者并非是为把作品锁在抽屉里而创作,他希望作品能为更多的人所阅读、收听或欣赏。因此,“版权的真正功能不仅仅是保护作品免遭非法利用,还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用。”〔9〕
  总之,我们一方面要维护创作者的利益,激发其创作热情;另一方面又要对该权利予以必要的适当限制,以维护社会利益。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功能就在于谋求两者之间的利益均衡。当创作者的利益高于社会利益时,则对其实施限制,同时增加后者的利益砝码来达到平衡。反之,则通过反限制手段来制约公共利益而扩大创作者的利益。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斗争的结果,促成了两者利益的大致均衡。
    三、影响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诸因素
  著作权法律关系涉及到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基于作品所产生的利益的主体具有多元性特征。在不同历史时期,各主体之间的利益要求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法律必须在这些利益之间进行选择调整,而不能一视同仁。此外,各种利益也存在主次之分,并非所有利益在同一时期都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法律在对整个利益进行调整时,必须从促进整个社会进步发展的目标出发,确立各种利益的轻重缓急,予以适当调整。在著作权制度中,同样要根据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因素来对各种利益予以选择。
  所谓利益选择,就是“从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下社会生活的需要出发,以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观为指导,对多元的客观利益进行判断、评价、权衡和比较,选择有利于统治阶级共同需求和目的的那些利益并予以法律调整。”〔10〕通过利益选择,著作权法能够确认在一定时期何种利益为主,何种利益为次,应对何种利益予以鼓励,应对何种利益予以限制。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也可以说是法律进行利益选择的结果。
  由于利益具有客观性的特点,所以法律在进行利益选择时,要受制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水平及与之相应的物质关系,受制于一定的历史条件及环境因素。因此,著作权主体中的各种利益受着客观现实的种种制约,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手段在各种因素的制约下也在不断更迭。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角度来分析,影响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因素通常有以下几种: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