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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法哲学基础研究

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法哲学基础研究


胡开忠


【全文】
  只要我们回顾一下著作权制度发展的历史,就不难发现:各国著作权法在注重维护作者权益的同时,无不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而创设了著作权限制制度。但是,在新技术革命的冲击下,原有的著作权限制制度对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要求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而主张对著作权限制制度予以限制的呼声日益高涨。时至今日,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问题,已成为摆在各国政府及学者面前的一个棘手问题。因此,研究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问题,对于协调作品创作者、作品传播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推动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无不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历史轨迹
  1709年英国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它第一次将著作权制度的保护重心从出版商转向了作者,赋予作者翻印、出版、出售其作品的专有权。该法继承了以前的有关著作权限制的规定。1793年法国颁布的《作者权法》及后世各国的著作权法也对著作权的限制作了规定。
  著作权制度在长期的发展与完善过程中,相继产生了其他方面的著作权限制制度,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公共秩序保留、经济权利穷竭、善意使用、反向工程等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是由判例法演变而来的。〔1 〕英国法官在早期的司法实践中已认识到未经允许使用他人作品的合理性,也即允许后来作者以创作新作品为目的,基于诚实信用,可以不经允许、不付报酬而使用先前作品。在1740年的Cyles诉Wilcox一案中, 法官提出了合理节略的合法性;⑴真实而合理的节略、摘用有版权的作品,将不承担侵权责任;⑵允许此类节略、使用,在于其有创新、学习和评论的意义。1803年英国法官在Cory诉kearsley一案中第一次使用了“合理的使用”这一概念,意味着对他人作品提供的材料有完全崭新的创造,由此产生对公众有益的新作品。从1807年到1839年英国法官关于合理使用的思想逐步成熟,开始用“fair dealing”的概念来表明引用他人有版权作品进行新创作的合理性,反对简单的复制,要求他人尊重作者权益并不得挤占原作经济市场。至19世纪时,英国法官已普遍采用了合理使用规则,1911年的法令终于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并为1956年、1988年的英国版权法所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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