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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发展与专利保护的创新

  (三)实用性标准的发展变化
  实用性是发明取得专利权的第三个必要条件。所谓实用性,乃是指“在实际中制作或制造的可能性以及在实际中实施或使用的可能性。”[15]在科技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判断高科技发明特别是生物技术的发明是否具有实用性,成为一件十分困难的问题,需要立法上作出相应的回应。例如,人们对单纯的基因组序列的认识乃是人们的一种“发现”,因而不具有专利性。但是,分离基因的技术手段则可以在工业上反复应用,因而具有实用性特征,所以这种技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为了解决这些较为复杂的问题,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经过多年的酝酿,公布了有关发明专利的实用性审查指南。根据该指南的规定,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实用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具体的实用性。具体的实用性是指发明的主题能够具体的应用于某一个方面。例如,一个多核苷酸的权利要求中被披露的用途只是简单的如“基因探针”或“染色体标记”,没有披露具体的DNA靶核,则这种用途不具有具体的实用性。
  2、实质的实用性。实质的实用性是指一种发明必须能够真正地应用于某一方面。如果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明确说明产品或方法的特定用途,则其不具有实质的实用性。例如,一种药品的权利要求中明确注明了该药品治疗的具体的疾病,则其具有实质的实用性。反之,如果该权利要求中未具体指明它所应用的疾病,则其不具有实质的实用性。
  3、可信的实用性。如果专利申请中的陈述不具有逻辑上的错误,则其通常具有可信的实用性。也即,该申请所述的内容不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该实用性陈述背后的逻辑有严重的缺陷;二是该实用性所依赖的事实与该陈述背后的逻辑不一致。在判断该标准时,通常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科学规律予以分析判断。
  4、公认的实用性。一项发明具有公认的实用性的条件是:第一,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该发明的特性(例如,一项产品或方法的性质或应用),会立即地理解为什么该发明是有用的;第二,该实用性是具体的、实质的和可信的。公认的实用性,意味着在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所披露的材料的性质中,或是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中,直接明显地包含一个可信的具体的、实质的用途。
  从该指南有关实用性的解释来看,判断实用性的标准相对比较具体,这将为司法实践提供便利。
  (四)专利权申请程序的变化
  在传统专利制度下,专利申请文件都以纸张形式出现。但随着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专利申请出现了电子化的趋势。目前,国际上相当一些国家如日本、韩国的专利局都实行了电子申请。
  通过电子申请方式来申请专利,主要应当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电子申请的法律效力。鉴于电子申请与传统申请方式在载体上的不同,必须对其申请的效力给予确认。从目前一些实行电子申请的国家的立法实践来看,一般都对专利法的条文给予相应的修改,即确认电子申请的效力与普通申请的效力一致。二是电子申请的安全性问题。鉴于目前网络传输仍存在不安全性的现状,必须由专利主管机关对网络的安全性进行维护。一旦网络出现了安全问题,如何对专利申请人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救,立法上应当作出相应的解释。
  尽管电子申请需要完善的问题较多,但相对于传统专利申请方式而言,实行电子申请方式可以节约成本,提高速度,更好地贯彻先申请原则的落实。同时,实行电子申请方式,便于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管理,为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申请的审查和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提供便利。所以,从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电子申请将成为未来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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