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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发展与专利保护的创新

  
  在德国,其帝国专利局1934年首次对人工培育的新植物授予专利权,但该作法引起了人们的置疑,战后最高法院也始终未作判决。之后,德国专利局又曾授予用专门培植方法获得的植物的“繁殖权利要求”以专利权。但在1973年,联邦专利法院在非洲紫罗兰一案的判决中明确否定了此类“繁殖权利要求”的专利性,认为该类繁殖方法本身不是发明,而真正有发明性的培育方法则不可重复。[4]尽管存在争议,德国在1953年出台的《种子材料法》中率先对育种者的权利给予了专门保护。在实践中,德国专利局也曾就四倍体甘菊品种及其繁殖材料授予过一项植物品种的专利,并在之后又就植物体、组织、部分及细胞培养物等授予了100多项专利。除以上国家之外,匈牙利、韩国等国家也曾对植物新品种授予专利。
  植物新品种步入专利法的调整视野,至少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表明植物新品种的重要性已逐渐为人类所认识,育种者的权利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二是表明专利制度改变了仅保护工业产品的陈见,而对生物品种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以变通的方式承认了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从而扩大了专利法的调整范围。 
  (二)动物品种
  在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中,动物品种通常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其主要理由在于动物是有生命的物体,一般是依照生物学方法繁殖的,不是人工制造的,不应当授予专利。而在1976年,澳大利亚率先授予生物活体专利权,[5]1983年匈牙利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对动物品种可授予专利,加拿大也决定将动物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6]
  动物品种可以获得专利权,乃是高科技发展的产物。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尤其是DNA重组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已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创造出各种转基因动物,这是立法者始料不及的,对于这种极有价值的发明,人们不得不考虑通过法律的解释来加以保护。其中,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于1988年批准了世界上第一个哺乳动物专利,这是一只利用遗传工程方法改变特征的转基因鼠。哈佛大学的Philip教授和TimothgA.Steward教授把一种致癌物质基因重组到非人类的哺乳动物小鼠体内,得到了一种对致癌物质极为敏感的,对检测致癌物质十分有用的实验动物模型。该专利的授予是美国在生物技术专利保护中的一个里程碑事件。当该发明在申请欧洲专利时,欧洲专利局于1989年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欧洲专利公约》第53条(b)款的规定不仅排除了对于当申请人要求保护特定动物品种时的动物本身的专利保护,而且一律排除了对动物的专利保护。申请人不服,向欧洲专利局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认为《欧洲专利公约》第53条(b)款的规定是指动物品种,而非动物本身。考虑到对动物无其他保护,应当照顾发明人的利益,对该类发明给予适当保护,继而认为转基因鼠不属于动物品种,它是经过微生物学过程有所变异,是可保护的一种发明成果。[7]后来,欧洲专利局在重新审查后,在1992年4月3日再次作出审查决定,对该申请授予EP0169672号欧洲专利,其决定的要点之一是:“哺乳动物和啮齿动物是高于《欧洲专利公约》53条(b)所述‘动物品种’概念的分类学分类,因而不能按照该条款排除授予专利。”尽管该专利权的授予在欧洲引起了轰动和不少抗议,但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即“正是这个举世瞩目的专利,为生物技术商品化树立了里程碑,此项专利的颁发,在深入发展遗传工程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的一步。”[8]其后,又有多种遗传工程动物相继获得了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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