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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中国版权国际化的战略调整

  入世后,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的现实,我国必须参照本国国情,在遵循国际公约最低保护水平的基础上制定切实的版权保护政策,在保护创作者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最终促进我国科技文化的全面发展。具体而言,我国可以采取如下战略:  
  
  1.抓住机遇,尽快完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从版权贸易来看,我国目前主要引进涉及教育、科学、语言、儿童教育方面的作品,在现代科学教育方面我国不占优势。但是,我国源远流长的文明史孕育了丰富的民间文化,这是我们为数不多的能在国际文化交流中占优势的产品。而在国际上,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长期的斗争之中已说服国际组织对民间文学作品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伯尔尼公约》1971年修订本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突尼斯样板版权法》都专门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特别是WTO《多哈宣言》第19条重申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这为保护我国的文化遗产奠定了基础。我国虽然在1990年通过的《著作权法》中就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10年过去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仍然无法可依。而在现实中,已有为数不少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外国公司无偿使用,如民间故事“花木兰”被美国迪斯尼公司无偿改编成电影并在中国赚取了巨额的票房收入,而我们在引进外国作品时却需要支付高额的版税。因此,我们应当充分利用目前国际上承认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势,尽快通过立法完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建立有偿利用此类作品的制度,通过有偿输出文化遗产的方式来保护我国在国际版权交往中的民族利益。  
  
  2.以保护作品创作者利益为中心,尽快完善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立法。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只有迅速发展本国的科学文化才能走上繁荣富强之路。而该目标的实现,取决于创作者的积极性是否得到了呵护。对此,朱车容基总理在视察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版权局时曾经指出:“没有版权保护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15]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要通过对著作权保护来促进作品的创作,但在现实中,面对广大的社会公众群体及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传播者,作者往往处于最为卑微的地位。据统计,我国出版单位的利润率一直处于全国各行业利润率的前5位,仅“九五”,期间的利润率就达到28.4%[16]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作者的稿费收入在“九五”期间增长缓慢,自费出版图书比比皆是。因此,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著作权法》颁布后的最大获益者是出版商、广播组织等传播媒介而非作者。要改变这一现状,一方面国家要通过税收、价格等行政手段来调整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及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需要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来增强对作者的法律保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代表作者行使著作权的非营利性组织,具有成员的广泛性和较强的组织性,在保护创作者利益上的积极作用已经有目共睹。《著作权法》尽管在修订时对该组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具体的操作办法迄今尚未出台。笔者认为,只有尽快制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办法,才能使作者通过该组织的代理来增加与传播者谈判的祛码,以最终实现《著作权法》以保护创作者利益为中心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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