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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中国版权国际化的战略调整

  
  2.参照本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采取适当的版权保护标准。版权保护不仅事关作品创作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作品传播者、作品使用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因此在版权立法中必须注意维持创作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而这种平衡应以我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为基础。例如,美国在建国之初所采取的版权弱保护政策对其引进外国科学文化来发展本国经济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而当其成为世界上的科学文化强国时则根据其发展水平提高了版权保护的标准并将该标准推广于世,这就启发我们,版权国际化的实质是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文化利益之争,因此版权的保护水平应有阶段性,应当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在某一阶段采取较弱或较强的保护标准。对此,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认为:“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在发展中国家,如果影响文化产业成功的其他条件得到满足,更强的版权保护将有助于激励当地的文化产业。但是从短期到中期的观点来看,因为无法支付他们所需的课本、科学信息、计算机软件的费用,更强的版权保护可能削弱了发展中国家和贫穷的人们缩小知识差距的能力。”[13]因此,版权战略的制定不能无视我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能一味地强调在版权保护方面都应与发达国家接轨,我国的现状决定了目前不可能像发达国家那样给予过高的版权保护。资料显示,我国各地经济文化发展的水平相当不平衡,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1990年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为1:2.2 ,1995年为1:2.71 ,2001年扩大到1:2.9;地区间差距扩大亦非常明显,2000年,东部地区人均收入是西部的2.26倍,最高的省与最低的省差距超过3倍。而在文化教育方面,我国目前有文盲8507万,其文盲总数高居世界第二位,而这些文盲又广泛分布于 西藏、青海、贵州、内蒙古等偏远省份,儿童辍学现象是文盲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上述现实决定了我国在制定版权战略时决不可能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必须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水平选取一个恰当的保护标准。在图书贸易上,我国目前引进的图书版权占到了90%,输出版权仅为10%;从贸易种类来看,引进的主要涉及教育、科学、外语学习和儿童读物,表现为较强的学习和借鉴倾向,输出的主要是中医药、历史、哲学、考古等传统项目,涉及面明显偏窄。[14]如果给予较强的版权保护,只会有利于发达国家的文化输出,而对本国的文化教育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尽管国际版权保护一体化的现实决定了我国今后不可能采取低于国际公约的保护标准,但我们目前至少没有义务主动提高版权的保护水平。若干年后,当我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步入新台阶时,我们可以适当提高版权的保护标准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四、维护国际化中的民族利益—中国版权战略的具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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