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入世后中国版权国际化的战略调整

  
  美国经济发展后,其对内对外的版权政策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据“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研究报告显示,从1997到2001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为7%,而同期美国国内的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速度仅为3.2% 。2001年,版权产业(包括新闻、图书出版业、电脑软件业、影视娱乐业、电视节目业等)在美国GDP中的增加值为7912亿美元,在GDP中所占份额为5.24%。在对外版权贸易上,据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统计,2001年美国录音、录影制品、动画片、电视片、计算机软件和报刊书籍四类版权产品对外销售和出口额为889.7亿美元,平均增长速度为8.5%,超过了任何一个制造部门的平均增长速度,计算机软件的对外销售从1991年的196.5亿美元增加到了2001年的607.4亿美元,10年间增长了2.1倍。在此背景下,美国及时调整了其国内外的版权政策,一方面对内提高了版权保护的标准,一方面通过国际谈判将高标准的版权保护强加给其他国家,从而“有效地保护了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版权产业和版权贸易的发展。”[11]  
  
  三、审时度势—中国版权国际化的原则  
  
  时至今日,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科学、文化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明确提出了知识产权兴国的战略规划。美国近期制定了面向21世纪的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日本更是制定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基本法案》,首相小泉纯一郎亲任知识产权战略部的部长并率先在世界上提出了“知识产权兴国”的口号。韩国、新加坡等国也有类似举措。我国目前正处于发展经济文化的关键时期,如何根据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来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版权保护战略,将会对我国科学、文化的发展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为此,笔者认为我国在版权国际化进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化被动为主动,力争在国际版权谈判中的主导地位。从历史上看,外国势力在中国版权国际化进程中的推动作用十分明显,客观上促进了中国版权制度的确立。在1897年,美国《时务报》和《实学报》两家报馆的司事分别上书清政府苏松太道要求版权保护,后获得批准。[12]1902年,美、日向中国提出版权保护的要求,经谈判,中国政府在条约中承诺给予美国作者创作的书籍10年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给予日本作者国民待遇。1990年,我国为了发展本国的经济文化及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但美国仍多次向我国提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谈判要求,并通过1989年的《中美谅解备忘录》,1992年的《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995年的《中美保护知识产权协议》将其版权保护要求法定化。特别是在WTO《知识产权协定》中,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将其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直接强加给了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上可知,在版权国际化的进程中,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文化上尚未完全摆脱对发达国家的依赖,由发达国家来操纵版权国际化标准的格局尚未扭转。在当前局势下,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不可能孤立于世界之外,也不可能通过不保护外国人的版权来发展本国的文化,因为美国在版权国际化进程中的教训已深刻地告诉我们—纯粹出于保护民族利益的考虑而不保护外国人的作品同样会对本国的文化发展产生灾难性的影响。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国际地位的提高,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理应摆脱那种在版权保护中被动消极的局面,而应积极参与各种版权国际合作,在国际论坛上倡导建立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版权保护标准。特别是2001年WTO《多哈宣言》的发表,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中争取到了更多的话语权,我国政府理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提出有利于本国利益的国际保护标准并通过条约将其法定化。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