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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中国版权国际化的战略调整

  
  (二)被动移植型-发展中国家的无奈  
  
  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科技和文化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在版权国际化进程中仅有微弱的话语权,在这一进程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其参与国际版权合作更多地是为了兼顾其他方面的利益。  
  
  从历史经验来看,发展中国家版权制度的确立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其设立版权的目的并非全是屈服于外来的压力,促进本国教育的发展是其设立版权制度的直接动因。例如,发展中国家建国后面临发展本国文化教育事业的严峻形势,为了鼓励本国的文化创新,仅在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的短短十多年的时间,就有埃及、巴西、厄瓜多尔、古巴、马里、印度尼西亚、加纳等40多个发展中国家颁布了版权法。第二,发达国家的压力对发展中国家版权法的制定的确产生了一定的压力,相当多的发展中国家在版权法的内容上存在着对外国法律的继受性。例如,以印度为代表的前英国殖民地在英国的统治下长期实施英国的版权法,其1914年的版权法就是以英国1911年的版权法为蓝本。而在许多法属殖民地和拉美国家,其法律多以法国著作权法中的“作者权”概念为理论基础。[3]第三,发展中国家大多对于版权国际化抱以消极态度。发展中国家在文化教育上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作品进口的数量远高于输出的数量。在这一背景下,为了便于利用外国的先进文化,他们常常不愿参与国际版权合作来保护外国的版权。例如,印度在20世纪80年代初,曾因国内计算机软件盗版横行而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批评。但是,发达国家的权利所有者不愿放弃其既得利益,“希望根据供求法则不受任何限制地行使权利,牵涉到第三世界国家也一样。”[4]在发达国家的经济压力下,许多发展中国家出于本国政治、经济利益的考虑不得不参加了国际版权公约,如在“关贸总协定”的谈判时,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与有形贸易、服务贸易一并谈判,使广大发展中国家出于全局考虑而最终接受了《知识产权协定》。  
  
  二、由被动到主动—经济增长型国家的必然选择  
  
  在版权国际化进程中,许多国家都根据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水平对其版权政策作了调整,因而不能将它们一成不变地归结为积极倡导型或被动移植型。在这方面,美国是版权政策成功转型的典型。例如,美国在建国之初,其文化产业并不发达,绝大多数在市场上销售的书籍都依赖进口,因此,其1790年的版权法仅保护本国作者的利益,外国作者的作品在美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5]对此,学者Ploman评论说:“在对付盗版行为的同时,该规定可以看做是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其刚刚发展的文化,以利用发达国家的文化产品。”[6]这一政策的积极作用极为突出,“美国出版业不但没有因为重印外国文学和艺术作品而发展受阻,其实用主义的做法还促进了其国内产量的大量增加,以致到了世纪之交,贸易平衡朝着有利于美国的方向变化。”[7]显然,美国在短短一百余年的时间就成为世界上的经济大国,与其建国之初所采取的版权弱保护政策不无关联。但我们同时亦应清醒地看到,美国的这一政策允许美国出版商“不分青红皂白地翻印外国作者的著作,甚至连句假装感谢的话都没有”。[8]这对于发展美国本土的文化事业则产生了灾难性的影响,因为它在不保护外国作者利益的前提下,美国境内遍地充斥盗版行为,从1800年到1860年间的几乎半数的最畅销的英国小说都曾遭到盗版。此外,美国对于进口图书征收高达25%的关税,[9]助长了翻印外国作品的趋势,其本土作者的创作积极性遭到了沉重的打击。在国外,受美国“盗版”的国家为了报复美国亦不承认其版权,从而使国际市场上美国图书的价格一直低于外国图书的价格。对于美国的出版商而言,由于外国作品不受版权保护,所以他们在市场上首先要和新出现的盗版图书抢时间,该行业经历了几十年近乎“毁灭性”的激烈竞争。对此,著名的版权学者Barbara Ringer认为,美国法律的这一规定“仅保护美国作者的作品而允许无限制地复制流行的英国作家的作品,这对于它希望保护的美国本土文学产生了灾难性的竞争损害,人们最终争论了一个多世纪来修复这一致命的错误。”[10]到了1891年美国新版权法通过时,其立法者终于意识到不保护外国作品所造成的灾难,开始对外国人的作品给予有限的保护,即外国人的作品必须在美国印刷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此即为臭名昭著的“印制条款”。直到1976年,美国版权法才取消了该条款,这已是美国加入《世界版权公约》后很久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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