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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中国版权国际化的战略调整

入世后中国版权国际化的战略调整


胡开忠


【摘要】各国之间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两种不同的版权国际化模式:一种是以发达国家为代表的积极倡导型,另一种是以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被动移植型。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在入世后应当审时度势,逐步化被动为主动,力争在版权国际化进程中的发言权,并参照本国国情制定适当的版权保护标准,合理处理作品创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关键词】版权 国际化 民族利益
【全文】
   当今版权的国际化和现代化起因于各国之间文化、科技、贸易交流的不断加强,从而促使国内版权制度从封闭走向开放。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确立版权制度以来,积极参加包括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在内的各类版权国际公约,这对我国版权制度的发展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因而在入世之后,如何利用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则制定适宜的版权战略来促进社会的科学文化发展,就成为当前我国政府所面临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  
  
  一、倡导与继受:两种不同的版权国际化模式  
  
  从历史上看,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不同,其对于版权国际化也抱以不同的态度,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国际化模式。根据各国的态度,我们可以将他们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为积极倡导型,另一种为被动接受型。  
  
  (一)积极倡导型—文明发达国家的首选  
  
  版权制度的国际化肇始于跨国版权贸易的发展。作品的无形性使作品的跨国保护成为一个国际难题,大约在19世纪中叶,一些国家开始将版权保护扩及外国人,他们或根据互惠原则或根据双边条约来保护外国作者的利益。例如,法国在1810年就以作品的出版为条件授予外国人版权,而到了1852年,法国更是赋予了外国人和本国人同等的权利。在随后的10年中,法国与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条约,并发起了多轮谈判。到了19世纪末,这种片面的、不统一的版权保护形式严重影响了版权的国际保护水平,制定一个多边国际公约成为历史的必然。在此基础上,1886年,在法国、德国、意大利和英国的推动下,《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应运而生。从该公约的加入国来看,它们都是当时国际上的文化大国和工业大国,英国更是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这些国家都有着丰富的文化艺术,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来获得保护。由于英、法等国在海外拥有殖民地,所以该公约第19条明确宣布,公约的相关规定直接适用于缔约国的殖民地。[1]
  
  从上述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最早倡议版权国际化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一些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的国家,其主要动因是为了通过版权的国际化来保护本国的作品在外国不受侵犯,其实质是为了保护其自身的经济、文化利益,这种版权合作不可避免地体现了各国之间的政治斗争。例如,发达国家常常利用对殖民地的控制而将一些版权观念、版权保护制度强加于殖民地而不考虑其文化发展情况。迄今为止,发达国家仍力主自己在国际版权合作中的主导地位,倡议并发起了多轮有关版权保护的贸易谈判,如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即是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倡导下而制定,其所提出的版权国际化标准,更多地体现了发达国家的利益,这些意志最终都通过国际公约而被强加给广大发展中国家。例如,2001年美国的电影、录像海外出口额达146.9亿美元,图书、期刊、报纸累计出口额40.3亿美元(该数量是中国的228.46倍),计算机软件出口额607.4亿美元,[2]因此,美、英、日等文化较为发达的国家在操纵WTO制定《知识产权协定》时对软件、电影作品、音像作品的保护规定了较高的版权标准,充分反映了其维护本国利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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