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正步入民法典制定的关键时期,如何协调知识产权制度与民法典之间的关系问题是多数学者所关注的主要议题之一。既然将知识产权制度纳入民法典在多数国家已被证明为是一种失败的决策,我们没有必要重蹈覆辙。从目前的一些立法例来看,笔者认为《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这种做法仍然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对我国未来极具参考价值,我国未来在立法时可采取该立法模式。不过,《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立法例并非是完美无缺的,已有学者指出,“1992年颁布法典时基本上只是将当时的知识产权各部门法规汇集到一起,体例上仍然保持相互独立。”[8]所以这一法典与普通民法典、刑法典的根据区别在于其缺乏一个适用于具体制度的普遍规范。对此,我国已有学者提出,可以在知识产权法典中设立一般性规定[9],笔者也认为这种规定颇有必要,因为它可以统摄整个知识产权制度,使之成为一个相对统一的、和谐的整体,而不致于仅仅像《法国知识产权法典》那样仅是一个法规的汇编,且这样做可以增强法典的内在凝聚力。至于法典的结构,笔者认为可分为一般规定与具体制度两大部分,在一般规定中应当规定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主体、客体、侵犯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等条款,在具体制度中应当在对现行单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的基础上规定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注释】费安玲:《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之探讨》,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22页。 费安玲、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的《前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参见Philippe Malauie et Laurent,Cour de Droit civil,Les biens,CUJAS,1992,Paris,P56,转引自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页。 C.Deo Auctore,1.转引自艾伦·沃森著,李静冰、姚新华译:《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6页。 艾伦·沃森著,李静冰、姚新华译:《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5页。 李明德:《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载《郑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5期。 黄晖译:《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8页。 黄晖译:《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5页。 ]吴汉东教授于2002年9月27日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作讲座时曾指出可在知识产权法典中规定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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