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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民主合法性与立法至上——中国立法批评

  不仅如此,我们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一个巨大的障碍,它使得宪法的权威无法在立法领域实现。如果我们把宪法的最高性与立法主权联系起来,就会发现一个悖论。一方面人大作为一个国家机关受宪法的统制,任何立法如果抵触宪法都无效,但另一方面宪法本身是个“哑巴”,全国人大常委会垄断宪法的解释权,而且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只不过需要2/3多数通过而已。假定对某个法律的合宪性有怀疑,怎么办呢?实际上我们现在是视而不见。在理论上,人们提出了许多设想,西方国家也有不少成功的范例。在中国却进退维谷。如果让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它充当了自己案件的法官。如果仿效美国模式,一来触犯宪法关于宪法解释权的规定,二来和立法至上相冲突。如此一来,宪法的权威变成了人大的自律,实际上“无律”。同样,宪法关于一切政党应当把宪法作为基本的行为准则的规定也只具有口号一样的宣传效力。也许人们会反驳,至少中央政府、地方人大和政府还得守宪。我不想从现实的立场来回答,即便从理论上说,这话也没有意义,因为在那种大的制度安排下,守宪与遵守全国人大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和宪法解释是一回事。也许有人会说,抛开政党制,中国在这一点上与英国处境相同。但我们必须看到英国没有成文宪法,在法律层级中,宪法没被赋予特别的分量;中国是成文法国家,宪法被置于法律层级的顶峰。成文宪法就意味着人大受限制,假如宪法还意味着什么的话。
  立法者是否有规范性义务遵守宪定基本人权,这在西方学术界也是一个争议,但从制度设计看,违宪审查已成为西方民主制的一个重要内容。违宪审查的批评者认为它违背民主的程序和制度,赞成者认为它在更深层的意义上服务于民主,即民主的价值。立法机关虽然在程序上是民主的,但它只有服从并服务于民主价值才具有实质的民主合法性,否则,纳粹政权及其政策也就是民主的了,合法的了。
  结语
  该回头看看我们跋涉过的长途了。我们阐述了立法至上面对的几方面的窘境:一是政治体制的,立法要想获得社会广泛的服从,必须贯彻民主的原则,人大的至上应当名副其实;二是行政扩张,行政立法膨胀,使国家形成了二元鼎立的客观局面,为此应当限定行政立法准入的范围,大力强化民主参与和司法审查;三是宪法的至高地位与立法至上的矛盾,立法者“头上有神明”,基本人权具有道德超上性,人大立法受制于宪法与民主价值。以上种种使我们感觉到立法的民主合法性危机。文章宣扬的主旨用一个概念来简单概括,就是立宪民主制。
  民主合法性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但又是一个具有非同寻常的挑战性的智力运动。执业的律师在法制的合法性框架内思考,法学家对制度的合法性提出批评。但是,法学的批评不是浪漫主义,政治浪漫主义也许不失为有趣的学术历险,却无助于宪法文化和稳定的宪法秩序的平和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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