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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民主合法性与立法至上——中国立法批评

  立法至上与宪法的权威:一个悖论
  上面探讨了谁是合法的立法者,文章申明立法至上的原则必须被尊重、被落实。但是合法组织的立法机关是不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呢?换句话说如果立法不人道、不公正,有没有什么救济呢?众所周知,除个别国家外,立法都要受制于宪法宪法通常都被尊为最高法,以各种方式区别于其他法律,宪法是其它立法活动的基础。中国《宪法》也不例外,它明文主张最高的尊严。
  宪法权威的核心问题是宪定基本权利对立法权的限制,即《宪法》第33——50条以友好的措辞设定的基本权利的道德超上性。由于人权的绝大多数内容都包含在内,况且自1990年代以来,人权的提法也为官方所认可、采纳,所以这里人权与宪法基本权利交换使用,虽然在观念上二者有别。对立法者是否存在普遍的规范性要求?立法活动是否必须符合人权呢?尽管中国的法学对于权利与义务的争论连篇累牍,汗牛充栋,但是这个问题却少有问津。相反,美国学者Louis Henkin有深入辟里的见解:“中国宪法对人权的热衷与国际标准的又一个差距隐藏于宪法对合法性的强调”r.Randle Edwards,Louis Henkin and Andrew J.Nanthan,Human Rights in Contemporary China,P.31.。诚然,许多的权利内容被宣称受到法律的保障,非法拘禁、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均被禁止,合法性被提升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合法性也是限制公民权利的原则。和权利本位的制度不同,在我们的法律中任何权利都被认为是一种法律权利,即有法律创设也可由法律限制、取缔。通贯宪法有关权利的条文的都是一些限制性话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所得)、“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宪法——毋须说宪法解释——没有对法律可以规定什么作任何限定,亦即对于立法活动没有起码的道德制约。我不是说法律一点也不能限制权利,但是立法如果不服从某种超越性的规范,立法本身也就“无法”了。为了说明,我举一个地方立法的实例。国家《游行示威法》出台后,各地纷纷制定自己的地方性法规。这种立法的目的何在呢?是保障还是限制游行示威权?某市的法规草案公布时,人们发现列举禁止游行示威的场所包括党政机关所在场所、主要的公共场所和15条街道,而事实是,这个城市主要的街道就这15条!偏偏草案第一条称立法目的是保障权利。
  这个草案合宪吗?立法机构合宪;立法程序合宪;立法内容在字面上与宪法和国家法律无抵触。辩护得越有力,我们越觉得可悲。鉴此,如果我们把人权当回事,把宪法当回事,我们迫切地需要另一种宪法解释理论。这让我想起了一则笑话。一个乡村教师跑到乡长那里去诉苦。乡长根本没理睬,这位教师气坏了,他掏出了一本《宪法》,理直气壮地说,“宪法规定……”。没等老师说完,乡长破口大骂:“你这个傻子,你以为宪法是为你制定的?那东西是给联合国看的!”笑话尖酸、刻薄,但它发人深省,提出了一个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宪法是不是给人民制定的。如果是,人权就应该被尊重。人权概念的提出,首先是针对公共权力的,它是评价、制约权力的超越性标准。中国宪法关于人权的思想过于强调形式合法性,而否认自然法的地位,否认人权的道德超上性,因此,缺乏对立法的人权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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