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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民主合法性与立法至上——中国立法批评

  然而,民主选举与多数人决定制是代议制政府的共性,那么我们的特点在哪里呢?特点在于强调集中。一般语境下,民主与集中是矛盾的,民主集中制是两个矛盾的概念的组合。民主作为政治决策程序由于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本身就是一种集中,这大概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的蓄涵。但是在我国集中具有超越民主的意义,这种超越性被格式化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当今代议机构其实不是国家权力的核心,这不是秘密,橡皮图章也不是中国的独特现象,社会主义宪制风景线一道独特景观是共产党的领导与立法至上共存,人大的立法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按照官方的说法,这叫“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如何理解这一特色呢?我们还需把民主集中制与人民民主专政联系起来。
  人民民主专政被称为中国的国体,所谓国体就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如何。这在西方宪法哲学中称为分配原则。据称,自由宪政主义的分配原则是国家——社会的二元主义,“就国家而言,个人自由的领域完全是先行推定的(presupposed),实际上,个人自由原则上不受限制,而国家对这个领域的干涉权原则上是有限的。”***Rune Slagstad,Liberal Constitutionalism and Its Critics-Carl Schimitt and Max Weber,载Constitutionalism and Democracy,edited by John Elster and Rune Slagstad.**但是在马克思主义者眼中,自由宪政主义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的专政,国家——社会二元主义不过是一种掩饰。
  相反,无产阶级政权明确宣告自己的阶级性,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所谓人民民主专政,它建立在两个知识基础之上。一是人民——敌人的二分法,也就是阶级分析法。据此,社会纠纷、冲突被分成两类——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前者通过民主方式解决,后者通过专政的办法解决,由此我们可以窥见社会主义民主本质上是同一性(homogeneity)而不是多元性。另一个基础是立基于真理的合法性。据信,人类历史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在历史的链条中共产主义是目的。无产阶级最先进,只有他们才能把人类引向共产主义。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和核心,是社会利益的代表。这些知识是我们每一个有中学文化的中国人都能倒背如流的,其实它传达的是一个非常哲理化的信息,即新政权的合法性基础。
  这些与法或者立法有何联系呢?如果我们反思一下中国正统的法观念就会注意到它完全忠实于民主专政。一般通用的界定是这样的:法是通过国家制定或确认的以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则,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集中表现。法的合法性(正统性)何在呢?人们为什么要服从法律呢?因为一方面法的实施有强制力的保证,不服从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第五条);另一方面它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根据上面关于民主专政的权力分配原则,我们可以推出统治阶级意志凌驾社会的实质的合法性;再者,统治阶级意志又国家化了,也就是刚才讲到的通过了代议机构的民主程序,从而具有形式合法性。
  这种法与立法观念是否无懈可击呢?中国知识界在1980年代对此概念展开了激烈的论战,许多人提出法的本质不是阶级性。我无须“综述”各家观点,这一现象足以表明过去的合法性规则已经受到怀疑和挑战。这里我补充两点意见。
  第一,立法是一个正常的而不是超常的行为***Nancy L.osenblum,Bentham''s Theory of the Modern State,P.9.**。在“伟人立法者”的古典时代,立法被当成独特的、奇迹般的事件,相反,现代国家是法律实体,在这个实体中立法是权力行使的正常方式。立法者不是神,也不是历史规律的预言家。把立法当成探求终极真理的活动,在真理或“正确性”的基础上赋予立法以神圣性乃是政治神话,它会导致以真理或科学名义畅行的极权。
  民主制相信个人有正常的理性,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因此,每个人的意志都应当受到尊重,法律只有通过全民直接的同意或由人民的代表按照多数人决定制投票同意才能称为法律 。如果不屏弃一元的、绝对的真理观,我国的立法程序不可能与民主价值协调,同样司法也不能摆脱现行的职权主义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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