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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与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之改革

  4.进一步改革投资环境,为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所谓投资环境,是指足以影响国际资本能否有效运行、能否发挥资本的基本职能以及资本能否增值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投资环境是一个由各种外部条件和因素有机结合而形成的综合环境,它包括自然的、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法制的、文比教育的、科学技术的,乃至民族意识、人民心理、历史传统、风尚人情等各种条件和因素在内的一个综合体系,[8] 税收优惠是投资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作用的有效发挥无疑须借助于其它各项条件之成熟。如果投资环境整体不理想,投资安全和回报没有保障,税收优惠政策将起不到丝毫刺激和鼓励作用。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国鼓励外资的软硬环境虽然均有较大程度的改观,特别是外资比较集中的沿海地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都发生了惊人可喜的变化,但当前急需发展的中西部地区交通不便,能源短缺,基础设施薄弱,特别是法制不健全、工作效率低下更令投资者无所适从,这极大地影响了我国投资环境的对外形象,如果不加以整治,任何税收优惠措施也将无济于事。政府若不在提高办事效率、改变工作作风、严肃政纪法纪、强化基础设施等方面下功夫。而是将税收优惠视为招商引资的唯一手段,其效果无异于缘木求鱼。特别是在投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亚洲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在平方百计改善自身形象,吸引外资,如果我们不激流勇进,就有可能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节节败退,痛失利用外资发展经济的良机。因此,我国应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充分而有效地发挥外资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创造条件。 
  5.在对外税收协定谈判中,坚持订立税收饶让抵免条款。近20年来,我国颁布的涉外税收法律法规中,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主要表现为减免税措施,其鼓励作用的发挥取决于资本输出国是否实行税收饶让。如果资本输出国不实行税收饶让,我国对纳税人减免的税收就会直接变为资本输出国税收的增加,纳税人并未直接受益。这并不能充分达到吸引外资的良好效果,反而因这些税收优惠措施,使我国税收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资本输出国的财政收入,大大降低了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为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我国应当尽量减少使用减免税的优惠措施,重视对加速折旧、亏损结转、投资抵免、纳税扣除、再投资退税等不受国际税法因素制约形式的适用,使跨国纳税人直接受益。另一方面,鉴于税收优惠以减免税为主的格局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生根本变化,即使我国已经实现无差别国民待遇制度下无差别的税收优惠待遇,在对外税收协定谈判中也应力争订立税收饶让条款,使我国在统一税法基础上平等地给予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措施能真正落到实处,从而达到吸引外资的作用。从我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看,绝大多数国家不同程度地确立了对纳税人来源于我国的收入进行税收饶让的制度,只有美国至今一直拒绝对向发展中国家输出资本的投资者实施税收饶让,这也是造成我国外资结构中美国资本的份额甚少的主要原因。在今后的对外税收协定谈判中,只要减免税仍然是我国对外资优惠的核心,就应坚持在对外税收协定中列入饶让抵免条款,以使税收优惠政策在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吸引外资中继续发挥有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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