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上述情形,必须考虑将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的这种进步再进一小步——允许辩护律师全面介入侦查阶段,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全面的介入包括侦查阶段在内的刑事诉讼全部活动。
结语
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辩护律师,刑事诉讼中“戴着镣铐的孤独舞者”,处境跌跌撞撞,坎坎坷坷、尴尴尬尬。刑事辩护被律师界戏称为“铺满鲜花的陷阱”,刑事辩护环境“涛声依旧”、“江山不改旧模样”,使得他们对刑事辩护这块传统“领地”逐渐心灰意冷、对刑事案件只有敬而远之,刑事辩护的路已经越走越窄。在律师被当作“唯利是图”、“受人钱财、替人消灾”的代名词的同时,辩护律师的无奈又有谁人知道呢?唯有确保辩护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正当权利,律师才能卸下镣铐、消除压在心头的人身危险顾虑,也才能有足够的手段搜集相关的证据,才能冷静、从容的“像法官那样思考”,从而切实的履行辩护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推动中国法治之轮的滚动。刑事辩护之路渐成通途有赖于司法环境的整体改善,最重要的是有赖于司法机关对律师权利的切实保障和司法人员在观念上对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发自内心的认同。在
刑事诉讼法新一轮的修改中,我们期待着辩护律师执业困境的坚冰突破,期待着每一位辩护律师能有尊严地面对法官、面对侦控机关、面对当事人,期待着辩护律师获得依法执业、体面执业的权利。
【注释】 陈海平(1979—),男,甘肃渭源人,硕士,燕山大学法学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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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参见:徐静村.21世纪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建议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陈光中:《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若干问题之思考[J].中国司法.2004.1;樊崇义.
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樊崇义、李艳玲.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要论.法学杂志.2004.1.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