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权利保障与扩展论纲
On Ensuring and Expanding of the Defense Counsel’s Rights
陈海平
【摘要】
刑事诉讼法正面临新一轮的修改,对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既有权利的保障和应有权利的确认应该是此次
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可以期待的。1996年
刑事诉讼法确认的辩护律师权利状况和与此直接相关的辩护环境亟待改善,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在场权、调查取证权以及自身权益的保障等等一些主要权利亟需在
刑事诉讼法中予以实质性的确认或建构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
【关键词】辩护权、辩护律师、保障、扩展
【全文】
引言
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修改以来,已历时8年。时至今日,
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已经成为法学界共识[1],而且在操作层面也已经提上议事日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
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列入立法规划,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调研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方面,赋予了律师更大的权利,有了较大的进步,罗列了如律师提前介入、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等一大堆的权利。但由于法律本身的缺陷,再加上一些司法机关和相关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对法律的曲解,使得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大打折扣,使得本来作为“律师成名摇篮”[2] 的刑事辩护并没有多少律师愿意从事。如“北京律师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的数量下降到不足1件,2000年北京有律师5459人,全年办理刑事案件4300件,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从1990年的2.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78件,这还包括了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和指定辩护在内。北京市全年的刑事案件将近5万件,对比以上数字,律师辩护率不足10%。”[3] 而更让人触目惊心的是:“在事关被告生死攸关的刑事案件中,有70%以上的案件没有律师介入,被告人只能自己为自己辩护。全国已有200多位律师在履行职责时被捕。”[4] 在这种情况下,遂有“不敢替‘刑事犯罪嫌疑人’辩护的中国律师”一说”[5],因此有学者将当今辩护律师的尴尬状态归结为“三难一怕”,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和怕律师伪证罪。面对
刑事诉讼法的新一轮修改,对辩护律师既有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应有权利的法律确认,我们充满期待。在此,笔者择其要者做一粗略阐述,权作引玉之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