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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论法律关系

  
  家庭关系与债一样也是对特定个人的关系,这就很容易理解,或者把二者看作一个东西,也就是将亲属关系置于债的关系之下,或者将二者视为与不属于这样一种个人关系的所有权相类似的关系。这种思考方式还是具有很多,尽管经常不是在其所有范围,或者并没有清楚的意识。对他们应当彻底批驳,应当抛弃这种错误的认识,这对于正确认识家庭的本质颇为重要。在这里应当说明其本质区别,以使这里所持的观点明确;当然,关于家庭法的完全不同的本质,下文(第54节)还将详细分析。债权以个体行为为标的,亲属关系则把人作为一个整体,尽管是全体生物人有机联系的成员。债的题材(der Stoff der Obligationen)具有任意性的特征,既可以将这一行为又可以将那一行为作为债的内容;家庭关系的题材(der Stoff des Famielieverhältnisse)由人的有机本质决定,具有必要性的特征。债一般具有暂时性的本质,家庭关系则具有持续性的本质。个别家庭关系构成完整的社会,同样也会引起家庭整体。家庭中包含着国家的萌芽,由此构成的国家以家庭而不是直接以个人作为其组成部分。
  
  据此可以发现债与所有权具有很强的相似性,这两种关系中均包含着个人权力超越其自然边界进行扩张的可能(Vermögen),[14]而亲属关系则是对不完全的自己的补充。较之于财产法,家庭法更接近于所谓的原始权利(Urrechten),正如实定法领域完全排除的那样,关于家庭必须强调,它只有一部分属于法的领域,而财产毫无例外地全部属于法的领域。
  
  现在我们回到研究的出发点,就可以发现,我们所能想象得到的意思支配的标的有三种,与这些标的相适应,我们的意思可以支配的范围有三个:(1)最初的自己。与此相对应的是原始权利,我们根本不把他作一种权利。(2)在家庭中扩展的自己。我们的意思对此进行的支配只有部分属于法的领域,这里构成家庭法。(3)外部世界。涉及外部世界的意思支配完全属于法的领域,构成财产法,它又可以区分为物法和债法。
  
  从我们的研究出发,应当承认法的三种主要种类:家庭法、物法、债法。
  
  我们所分离出来的这三种权利,只存在于我们的抽象中,它们在现实中表现为许多不同方式,在固定不变的接触中,它们相互发展和不断更改从未停止过。我们现在将对前述三种法律制度进行逐类分析,必须同时考虑这种更改,因此,我们将尤其注意各项制度在实定法中的特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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