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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论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本质[3]
  
  关于法律关系的一般本质,以及区分国家法和私法后二者的关系,前文已经论及(第4节、第9节)。对于属于私法的法律关系的本质,这里将进一步阐述。法律关系属于我们讨论范围之内,这里将直接对其进行说明,而不需要进行任何附加限制。
  
  生物人(Mensch)存在于外部世界,这种情况下最重要因素是与那些与其本质和目的(Bestimmung)相同者发生接触。这种相互接触本质上是自由的,它需要双方相互支持而不是相互阻碍各自发展。要实现这一点,有一种可能的方式,那就是承认存在一条看不见的边界,该边界的存在和效果在于,边界内的个人有一个安全、自由的空间。确定这一边界并确定该自由空间的规则,就是法(Recht)。[4]同时,由此还可以看出法与道德(Sittlichkeit)的相似性和区别。法服务于保障道德的效力,但不是执行其命令(Gebot),而只是执行其中包含的个人意思的自由实现。其存在(Daseyn)是独立的,因此,如果在个别情形出现事实上既存法的不道德行使,并不矛盾。
  
  法的要求和存在,是我们状态的不完全性的延续,但不是与偶然的、历史的不完全性的延续,而是与我们存在的当下阶段密不可分的联系在一起的。
  
  为了发现法的概念,很多人从相反的立场出发,也就是从不法的(der Unrechtes)概念出发。不法是他人自由对某人自由的破坏,阻碍了生物人的发展,是一个应予防卫的祸害。对于这种祸害的防卫就是法。对此应当说明的是,为了解救其他人,有些人认为,可以借助于理智地达成协议从而使每个人都放弃一部分自由;另外一些人则认为,可以借助于那些自己就可以制止生物人所具有的相互破坏倾向的外在强制机构。他们采用了将否定方面置于首位的方法,这样处理就象是为了认识生活规律而从生病的状态出发一样。一种适当的流行观念认为,国家作为一种防卫措施并不必要,而不是象我们认为的那样美妙和牢固,对于这种正当防卫可以除去不要。
  
  现在从既有立场看,任何一项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规则规定的人与人之间关系。通过法律规则所进行的确定,属于依赖于个人意思的领域,该领域内,个人意思独立于他人意思而居支配地位。
  
  因此,可以把任何法律关系区分为两部分:首先是题材(Stoff),也就是关系(Beziehung)本身;其次是关于该题材的法律规定(rechtliche Bestimmung)。第一部分,可称之为法律关系的实质因素,或者就作为法律关系的单纯的事实。第二部分,可称之为法律关系的形式要素,也就是法律规范对事实关系的进行评价而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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