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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社会保障改革中隐含的问题

  然而,由于没有法律上针对社会保障金的财产权利而引发的风险,超出了该项目未来将面对的财政问题之外。作为政治决定的结果,有些美国人的社会保障金已经被恣意的削减。例如,在同“双重报酬”(double dipping)予以格斗的努力中,国会削减了联邦退休劳工的津贴。许多联邦劳工工作二十年后退休,然后就符合领取政府养老金的资格。但由于他们依然十分年轻,许多人重返到私人部门工作,为此他们还支付社会保障税。由于这些税的缘故,他们并没有得到完全的社会保障金。相反,这些津贴将削减到相当于联邦养老金三分之二数额的水平。对于孤寡者和配偶津贴而言,也适用类似的削减。本质上来说,相当比率的联邦劳工社会保障金已经被充公了。
  政府所充公的,还包括一部分在65岁以后继续工作的个人的保障金。社会保障制度下的“收入检测”(earnings test),当这些人退休后收入水平超过一定阈值后,每挣三美元,就要扣一美元津贴。“收入检测”同样也适用于孤寡者和残疾者津贴。
  如此的不公,是在保障金单由政治决定确定,却与任何类别的财产权利无关的制度下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
  最后,也是很重要的,要指出由于在社会保障中不存在财产权,在个人死亡时,保障金无法成为个人不动产的一部分,而是要归还给政府。其结果就是,社会保障金是无法继承的。劳工可能在整个工作阶段都支付社会保障税,但如何他死的很早,没留下配偶或者18岁以下的孩子,那么他的所有保障金都不可能留给他的继承人。
  相反,在个人账户下,劳工将有真正的财产权利。并非仅仅是因为通过个人投资,这样的账户可以有更好的回报率,因此带来更多的退休津贴,而且还因为这些保障金将构成劳工的财产。因为这样每个劳工将拥有(own)他的退休养老金,在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之下,不得对其加以削减或从整体上将其剥夺。政府不能恣意的削减某些类别劳工的保障金,也不能恣意的去施加“收入检测”。个人账户中的基金,就如个人不动产中的其他财产权一样,将是完全可以继承的。例如,如果工人购买了年金,以从个人账户上得到收入,对于保险公司不遵守协定的情况,他可以去法院请求实施他自己的权利。而在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下,就不能说劳工有如此所谓的利益。
  6.结论
  尽管广为流传的信念,都认为劳工有针对社会保障金的权利。但已成为固定规则的在于,劳工没有针对社会保障金的法律权利。在Helvering和Flemming案中,最高法院判决社会保障税只是税收,并没有赋予任何针对社会保障金的财产权利或契约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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