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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社会保障改革中隐含的问题

  信托基金与受托人的个人资产相分离,因此也绝缘于受托人的债权人的请求之外,绝缘于和信托不相关的目的之外。在“信托”下,受益人的利益被认为是可交易的,或者是受益性质的利益。这样的受益性的,或者是可交易的利益,本身是“财产”。这样“财产”利益的一个例子就是共同基金股份。共同基金的受托人对主要的资产有法律上的所有权,然而投资方有可以从中交易或者受益的权利,尽管受托人有法律上的权利,但实际上的经济利益还是在投资方手上。
  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并不像这个术语字面上理解的那样,包含着“信托”。美国政府并非FICA捐税的受托人。政府所收到的款项,并非能够从法律意义上,绝缘于除了支付老年人、孤寡老人或残疾人津贴之外的,其他政府目的的支配。除了联邦政府之外,社会保障项目没有能提供给任何的其他人以可交易的,或者可受益的财产权益。换言之,在目前的社会保障体制下,不存在司法上可以执行的,对劳工及其家庭的完全忠实义务。
  5.社会保障,财产权和风险
  在就社会保障未来的争论中,风险的问题非常重要。因为许多对于社会保障民营化的反对意见,其基础都在于一个错误的前提,就是同私人资本市场相比而言,当下的社会保障体制所面对的风险更少。
  显然,这样的论述夸大了私人市场的风险。实际上,正如Putnam大法官在著名的Harvard College v.Amory信托案中所说的:“做你决心做的事,资本总伴着风险。” 换言之,没有什么投资是没有风险的。然而,从长期看,审慎多样的私人资本投资,被证明是相当安全,且有利润可图的。但对社会保障制度而言并非如此,因为它持续的将工人及其家庭置于相当的经济风险之中。为何存在风险?因为这个制度并未涉及到私人财产权以及与之相伴的保护和卫护。
  社会保障正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危机。到2014年,社保制度将在赤字下运营。从整体上,社会保障负着10万4千亿的债务。 对如此缺口的一个可能的回应,将是保障金的减少。而且,由于劳工对他们的保障金没有财产权利,因此国会可以任意的削减。
  这并非没有先例,过去社会保障金就曾被直接或间接的削减。例如,退休年龄就已提高了。1955年参加工作的劳工,被告知他们可以工作到65岁,然后可以拿到全额保障金。在这样的期待下,他们为社会保障制度付税。然而在1983年,国会改变了这个规则,劳工必须工作到65岁零两个月,才能拿到全额保障金。对于未来退休的劳工而言,退休年龄将持续增高,直到增至67岁为止。国会已经在就未来削减保障金的几种可能性展开讨论。包括提高退休年龄,调整并了削减生活费用(cost-of-living),以及对申请人进行经济状况调查等。实际上,如果这样的削减意在让社会保障项目有偿付能力的话,那么所牵涉到的,将是数以千亿计的津贴减少。这使得当下的社会保障体制实际上具有相当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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