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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社会保障改革中隐含的问题

  这些问题将在第二个判例——Flemming v. Nestor案中,得到决断,该案从Helvering案的遗漏之处开始。Ephram Nestor曾是一位居住于此的外国人,简言之,他一度也曾是美国共产党成员。从1936年12月到1955年1月,Nestor及其雇主支付了FICA税款。但由于他此前加入共产党的经历,Nestor被界定为不受欢迎的外侨,在1956年7月被驱逐回其出生地保加利亚。
  在1954年,Nestor脱离共产党15年,且开始交纳FICA税款18年之后,国会通过了一项法律,在该法中规定:剥夺任何因加入过共产党而被驱逐的人的社会保障金。由于被驱逐出境之故,Nestor的养老保障金就被剥夺了。
  Nestor提起诉讼,指出他付过了社会保障税,因此他有获得社会保障金的权利。除此之外,Nestor指出他对于社会保障金享有“财产权”,因此,政府剥夺这些津贴就构成了第五修正案所说的不合法的“征用”。
  但法院并不如此认定,Harlan法官在Helvering案的基础写道:
  如要确立了社会保障制度是“渐增的财产权利”的观念,将会剥夺它本身要求的,能适应各种不断变化情况的弹性和果敢度。
  法院接下去写道:
  无疑,国会在最初的法案中就已经认识到了该种弹性的必要性,并且自此之后一直保持下去。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对于该法的任何条款,国会“有权改变、修正或废止”。S 1104, 49 Stat. 648, 42 U.S.C. s 1304, 42 U.S.C.A. s 1304. 该条款将该项目中本来隐含的制度需求予以明确化。…我们所必须作出的结论在于,该法所涉及到的人,没有这样的对于社会保障金所享有的权利,因此不能认为对于每一“渐增”利益的废止,都构成对第五修正案中正当程序条款的违反。
  法院还拒绝了任何将社会保障制度和保险或年金制度的比较:
  显然不能将该法所涉及到的,雇员的非契约权利,同年金享有者的权利作很恰当的类比,因为后者的权利是以其契约化的保费支付为基础的。
  为了作出这些判决,最高法院只是确认了国会和那些社会保障制度创制者的意图,尽管围绕制度还有诸多浮华之词,但法院始终认为劳工没有针对社会保障金的契约权利。
  1953年众议院筹款委员会(House Committee on Ways and Means)就此问题举行听证。在听证证人中,有刚刚从社会保障署署长一职卸任的Arthur J. Altmeyer。自社会保障项目肇始之初,Altmeyer就介入其中,他并不愿意出席听证会,但最终还是被传唤作证。然而,他引用了共和党人John Dingell Sr.的话,承认“在受益人和政府之间,不存在缔结的个别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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