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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社会保障改革中隐含的问题

  我们可称之为财产的私人权利束,不仅仅是我们公民权利的卫护,也是对我们实在福祉的卫护。因此,在一个公共退休保障金制度下,州而非其公民对所有可支配财产有着完全不受拘束的所有权,这个制度允许州可以减少乃至完全取消津贴。如依当下的架构,社会保障就是这样一个制度。因为在该制度下的“参与者”,对于未来保障金的获得,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
  3.社会保障与财产权无关
  在有一段时间里,劳工在社会保障中并没有财产权,这已经成为法则。最高法院的两个关键性判例都确认了这一点。
  第一个判例是1937年的Helvering v.Davis案中,案件是由位于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市的爱迪生电力照明公司的一个股东提起的,他希望公司能够不去支付社会保障法所要求的付款和扣费,由此质疑了该法的合宪性。联邦地方法院拒绝去颁布一个禁止令。Helvering,作为爱迪生公司的股东,向第一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判决社会保障中的福利部分是无效的,因为它侵越了应由州或者人民依据第十修正案所保留的权利。因此,社会保障的租税部分和福利部分之间是“相冲突”(collapsed)的。政府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同意受理了这个案件。
  最高法院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之一,就在于社会保障是一项保险或者近是一项福利而已。尽管在当时,联邦政府营运福利项目的职权本身也具有争议(实际上,在Helvering案中的原告就对此职权提出了异议),但一般认为联邦保险项目是违宪的。正如经济保障委员会研究部主任,作为社会保障之父的Edward Witte警告支持者的那样,“唯一的希望在于……法院将发现[社会保障法]事实上并没有建立一个养老保险项目”。 事实上,社会保障署对这个问题非常关切,以至于它警告雇员“减少使用诸如保险之类的词语,且不允许在任何官方的报告或公告中,将税收项目和两项保险项目偶联起来,以避免在法院判定该法的合宪性时,以司法的立场对此给予关注。”
  1937年5月24日,最高法院站在了联邦政府一边,支持了社会保障法的合宪性。为此,关于福利制度是否属于宪法上的一般福利条款范围之内的问题,法院基本上尊重了国会的判断。然而,法院也作出了明确的结论,社会保障并非一项保险。法院指出,“同其他一般的国内税收一样,雇员和雇主的缴税缴到国库,也不会为此指定什么特定的用途。”
  个人的缴付和美国政府之间在《联邦保险捐税法》是怎样的法律关系?Helvering案的多数意见并没有为此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社会保障不是保险,那么它是什么呢?社会保障税同福利制度之间是否有着如此密切的关联,使得劳工因自己的缴付,而就享有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利呢?或者还是仅仅类似于向私人保险公司购买的一份年金?或者是一个个人退休帐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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