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产权:社会保障改革中隐含的问题

  在1960年判决的Flemming v. Nestor案中,最高法院判决社会保障这个术语,是将两个法律上不相干的制度包容于其中。 一个是税收制度,另一个是福利制度。工人及其家庭,对于向美国国库支付的,或者是为了自己利益支付的税款,没有法律上的请求权利。这些款项支出去了,与美国的总资产混杂在一起。此判决是以此前的Helvering v. Davis案为基础的,在该案中,法院判决社会保障并不是一项保险。
  这样的结果就是,劳工的退休保障完全依赖于总统和国会的政治决定,保障金可以被随时削减甚至中止。实际上,国会已经恣意的削减了某些类别劳工的保障金。相反,一个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民营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将伴随着真正的所有权,从而给劳工提供保护和卫护。此外,在当下的制度下,因为社会保障金并非劳工的财产,因此也不能继承。但在一个民营化的制度下,劳工可以象处分其他的财产一样,让保障金由其继承人继承。
  2.什么是财产权?
  当法律学人在讨论“财产权”时,事实上,所讨论的并非仅仅是一个有形的对象,而是一束权利(a bundle of rights)。 如果没有可以为某些法院所实施的权利,那么无论是出于怎样的意图和目的,都不会有“财产权”。法律一般将财产权大致分为不动产、有形个人财产权和无形个人财产权三类。在社会保障中所涉及的是最后一类财产权。
  一个关于无形个人财产的一个例子就是由保险公司签署的“固定化”(nonvariable)的私人年金合同。保户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以换来获得定期报酬的承诺。这个可执行的承诺被称为“保险”。保险金属于保险公司,且要受债权人请求的支配。保险金并非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或分立的实体而存在。相反,它是同公司的一般资产混杂在一起的。作为回应,保户个人收到关于津贴的契约承诺,因为这个承诺在法院是可执行的,它是财产权。
  另一个关于无形个人财产的例子是银行账户。它也是一个契约。存款资金属于银行,但要受债权人请求的支配。作为回应,银行对存款人有着一个可执行的,要支付利息和本金的承诺。换言之,银行是债务人,存款人是债权人。银行的契约承诺(也就是“账户”)是财产。
  私人财产是一束权利。相应的,“在个人自由和财产权利之间的二分法是错误的。财产没有权利,人才享有权利。” 因此,“财产权是其他任何权利的保护人,剥夺了一个人财产权,事实上也就是剥夺了他们的自由”。 假设美国政府拥有所有出版机构,那么第一修正案就不像纸上写的那么有用了。我们作为公民所发表的政治言论,将因政治家和官僚的一时心血来潮和一己之私而受到限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