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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社会保障改革中隐含的问题

财产权:社会保障改革中隐含的问题


查尔斯 E.让兹


【全文】
   
  《公法研究》第4卷
  
  查尔斯 E.让兹 著
  
  宋华琳 译***
  
  目录
  摘要
  1.导论
  2.什么是财产权?
  3.社会保障并不牵涉到财产权
  4.我们能信任“信托基金”吗?
  5.社会保障、财产权和风险
  6.结语
  摘要
  关乎社会保障的一个不朽的神话,在于劳工有法律上获得社会保障金的权利。许多劳工都认为,如果他们在该制度内缴纳了社会保障税,那么他们就应得到社保金,从而享有某种形式的法律保障。但真实情况却恰恰相反。长期以来的规律就是社会保障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两个重要的判例,即Helvering v. Davis案和Flemming v. Nestor案中,最高法院判决社会保障税只是税,并没有因此赋予社会保障金以财产权利或契约权利的地位。
  这样的结果就是,劳工的退休保障完全依赖于总统和国会的政治决定。津贴会随时被削减乃至中止。考虑到项目经常伴随的财政危机幽影,削减社保金变得越来越经常。因此,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政治性质,将陷劳工的退休保障于相当的风险之中。实际上,国会已经恣意的削减了某些类别劳工的社会保障金。此外,由于社会保障金并非劳工的财产,它们也不能被继承。
  相反,一个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民营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将提供给劳工以社保金以及真正的所有权的卫护。政府将不能恣意的削减或者剥夺津贴。另外,这样可以使得劳工的津贴与其其他财产一样,为继承人所继承。
  1.引言
  社会保障中的一个持续神话,就是于存在请求社会保障金的权利。许多劳工都认为,如果他们“向这个制度”交付了社会保障税,那么他们就在某种形式上具有了“从这个制度”中获得社会保障金的法律权利。这并不奇怪。许多环绕在社会保障项目周围的语言,其构思就在于要传递这样的观瞻。例如,在《联邦保险捐税法》(Feder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 Act,以下简称FICA)下,工资税被称为“保险捐税”(insurance contributions)。社会保障金被置于“信托基金”之中,以支付老年人和孤寡人员保险津贴。
  实际上,所有这些术语都没有切中要害,都是不真实的。美国最高法院已经判决工资税并非“捐税”(contributions),而是与其他类税收相同的税。社会保障项目同“保险”合同,或者其他任何类别的合同,都没有干系,也同各个单独“账户”无关。支付社会保障税,并不能带来对社会保障金的任何契约权利。也从未曾将劳工的任何财产,信托于社会保障信托基金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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