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法律不是万能的,解决信用卡盗用问题更需要技术革新。挂失零风险;为信用卡设置密码;刷卡信息即时通知等技术手段可以切断大量的盗用路径。最近国际三大信用卡组织更是(europay、master-card、visa)共同制订了emv标准,要求成员银行尽快将现有的识别磁条卡的POS升级为识别芯片卡的POS,否一旦发生伪卡作案所造成的损失将由收单行承担。2006年1月1日visa组织将率先在亚太地区实行该新标准。 这些新技术和新标准都将更好地解决信用卡的风险问题。
【注释】 *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 资料来源:http://gaj.sh.gov.cn/shpolice/ftnw/item/2003_11/9031.shtml,最后访问于2005年4月22日。 资料来源:北京大学电子法务软件系列:法规数据库2005年专业版。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2条规定,发卡银行的义务:(五)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笔者的判断建立在包括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建设银行龙卡、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等11家中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章程或合同的数据基础之上。 比如,招商银行金葵花信用卡、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等,在刷卡时都只要求本人签名,不需要出示身份证等。 参见《信用卡轻易被盗用,持卡人一怒告商家》,资料来源:http://economy.enorth.com.cn/system/2002/02/20/000271884.shtml,最后访问于2005年4月22日。 《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领用合约》第13条规定、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长城卡遗失或被盗窃,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办理书面挂失(或按银行规定办理电话挂失)手续,并交付挂失手续费。如挂失卡发生风险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 乙方未办妥挂失手续前所发生的交易;2、 在办妥挂失手续后当天和次日所发生的交易。 资料来源:http://www.rz.gov.cn/gov/chinabank/lingyong.htm,最后访问于2005年4月27日。 李罡:《中消协剑指金融领域六大霸王条款》,资料来源:http://www.people.com.cn/GB/news/1023/2743656.html,最后访问于2005年4月22日。 台冰:《信用卡,用你得思量!——谈信用卡挂失后24小时内的风险责任承担问题》,载于《金融法苑》第48期,法律出版社,第24页。 《盗刷银行卡面临法律真空》,资料来源: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1631/12426/1117666.html,最后访问于2005年4月22日。 信用卡又称作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凭证。我国目前普遍见到和使用的“信用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卡,只能称作“准贷记卡”。因为发卡行都要求持卡人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才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即便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贷记卡,持卡人也往往必须提供担保。所以,当信用卡上有余额时,持卡人是债权人,发卡银行是债务人;当信用卡出现透支时,持卡人是债务人,发卡银行则是债权人。 苏合成:《“只要银行表面无过错,损失归于无辜客户”--法律应该是这样的吗?》,载于《金融法苑》第45期。“早在1851年英国法院在Robartsv. Tucker案中([1851]16 QB560)指出,在假冒存户签名的情况下,银行绝对不能从无过错客户的户口中扣除款项。原因并不是由于银行疏忽,不能及时察觉假冒签名来停止付款,而是由于银行没有存户真实正确的付款指示或要求。基于此理由,在1933年Greenwood v. Martins Bank Ltd.案([1933]) AC 51),法院更认为若提款文件上存户的签名是假冒的,那么这文件从根本上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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