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还款,对消费者抗辩权的行使进行法律上的限制,与世界立法潮流背道而驰,明显带有行业保护主义色彩。” 而最近的司法实践也不再支持绝对的“抗辩切断”理论,开始加强特约商户的赔偿责任。在案例三中,法院便部分支持了持卡人的主张,认为特约商户没有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判决由特约商户承担信用卡盗用损失的50%。
2.审查义务。已经失效《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特约商户的审查义务及其具体内容。 取而代之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却将审查义务交由发卡行,通过与特约商户的受理协议来约定。这实际是将审查义务的法律效力从强制性法律规范下调为合同条款,使其效力只及于合同当事人,结果将消费行为与信用卡交易行为进一步割裂开来,显然不利于保护持卡人利益。
特约商户的审查义务分为对信用卡的审查和对信用卡使用人的审查。信用卡的盗用主要是指假冒持卡人身份使用真卡消费的情况。根据仍然生效的人民银行“
关于《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特约商户对身份的审查就是审查信用卡、身份证、签购单上的照片或者签名是否一致。 而当前许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只要用卡人履行签名程序即可完成交易,因此特约商户对信用卡使用人身份的审查也就简化到只需要核对签名这一步。对于这样的改革,银行业解释为:一是为了信用卡使用方便快捷,二是为了与国际接轨,现在仅凭“签名”消费是国际通用作法,三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隐私”,出示身份证有泄露个人资料的“嫌疑”。但是“与国际接轨”的做法在我国明显出现了水土不服。签名程序对于信用卡盗用者来说根本没有威慑力,在实践中也没有发挥防盗作用。
对于特约商户来说,以签名来认定持卡人身份的真伪相当困难。目前,中国银联统一对银联商户的收银员进行信用卡业务培训,核对签名即是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这项培训只有短短两个多小时,效果如何也就可想而知了。况且,要想准确认定签名的真伪,只有像公安人员破案那样依靠专业人才和专门设备才能做到。收银员又不是笔迹辨认专家,又怎能要求他们在短时间内看出签名的真假!而对于真正的持卡人,签名又不足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信用卡被盗签盗用的案子几乎每天都在发生,本文的三个案例只是冰山一角。正如笔者的亲身经历所反映出来的,很多时候收银员根本不会核对签名。甚至收银员在发现签名不符的时候,盗用者也能得逞。比如案例二,案发后收银员在接受调查时承认:“我发现顾客签名不像就叫他重签,平时都是这样。”另一方面,盗用者完全可以模仿持卡人的签名,如果不是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很难甄别真假。反过来,就是同一个人也会写出看似不同的签名。可见,仅仅根据签名来认定用卡者的合法身份并不足够,签名符合与持卡人身份的联系变得很不确定,所以也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如果案例三中,盗用人签的就是原告的姓名,要认定特约商户的风险责任就变得很困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