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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卡被盗用的风险责任承担

论信用卡被盗用的风险责任承担


何颖


【关键词】信用卡 风险责任
【全文】
  论信用卡被盗用的风险责任承担
  何颖*
  信用卡以安全、快捷的优势在逐步取代着现金,成为最有前途的消费支付工具。根据AC尼尔森公司发布的中国2004年个人金融综合研究报告,信用卡(包括准贷记卡)渗透率已从2003年的18%增长到2004年的22%,我国开始从"现金付款时代"向"信用卡时代"转型。而随着我国入世,外资信用卡机构也开始在国内市场跑马圈地。信用卡业务无疑将成为又一个充满竞争与机遇的金融新产业。但是信用卡消费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诸多问题阻碍着产业的迅速发展,用卡安全问题则是关注的焦点。
  从消费者角度而言,信用卡安全问题主要是指信用卡被盗用的风险。本文想指出的是,基于经济地位和行业等优势,无论是银行还是特约商户,作为信用卡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对于信用卡被盗用损失都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而特约商户在信用卡盗用案件中往往是第一个接触到盗用者,有能力并且应当把好信用卡交易的“安全第一关”,否则也要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责任。并且,基于发卡行和特约商户在经济与技术方面的紧密合作关系,从保护弱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二者对于信用卡盗用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特约商户“只认卡不认人”
  以下是几则真实的案例:
  1. 2003年8月某一天,马小姐在上海国贸商厦下的取款机中取款后忘记取回信用卡,当天被杨某(女)捡获,在接下去的三天里杨某疯狂刷卡直到被刑侦人员当场抓获。而马小姐三天后才发现失卡,立即去银行挂失。杨某事后承认,她在消费时试探性地询问收银员该卡是否要输入密码,当明确得知勿需密码时,便毫不犹豫地使用了那张信用卡。当收银员要她在POS机清单上签字时,杨某提心吊胆签上卡上被害人的姓名。收银员却对签名连看也不看,于是杨某便成功地完成了这笔消费。
  2.2005年1月9日,章先生不慎丢失一张广发电信联名卡,两天后到银行挂失,发现卡里的钱全被用光了,还透支了好几百块钱。经事后调查发现,盗用者在商场签购单上签名竞是“薛红”,并且商场的监控录像也显示使用章先生银行卡的是位年轻女人。案发后,该收银员在接受调查时承认:“我发现顾客签名不像就叫他重签,平时都是这样。”
  3.2003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盗用上诉案件。2月19日,张晶(被上诉人)不慎遗失三张信用卡。同日,一名叫“刘润秋”的人在某商场(上诉人)购买了价值11238元的商品后,用上述三张信用卡结帐。在5张签购单上该人的签名均为“刘润秋”。2003年2月21日张晶向开户银行办理挂失,并向派出所报案。一审和二审法官态度一致,认为信用卡盗用的损失应当根据有过错要赔偿的原则来分摊。一是持卡人对造成自己的损失是否存在过错;二是商家对持卡人的损失是否存在过错。首先,被上诉人作为持卡人有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银行信用卡的义务,其不慎遗失了信用卡,未尽作为持卡人应尽的安全妥善保管义务,而且其在遗失信用卡两天后才向发卡行和公安机关挂失和报案。因此对于自己财产遭受损失存在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商家对持卡人的损失是否存在过错。这主要从被告受理信用卡消费时有无尽到仔细谨慎审查义务方面来考察。本案中盗用人在持卡消费时,在签购单上的签名均为“刘润秋”,如果上诉人的收银员尽到了仔细审核义务,不管是持卡人的姓名或是与姓名相应的汉语拼音。都完全可以识别与信用卡背面所记载的真实签名或姓名的汉语拼音不相符。据此,法院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自承担损失的一半,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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