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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罪系列问题研究

  那么对于伪造电话卡,又该如何处理呢?在日本关于电话卡是否系有价证券有肯定和否定两种意见。不认为是有价证券的,往往认为是文书。伪造电话卡的,分别按照伪造有价证券罪和伪造文书罪论处[26]P405-407但日本所称的有价证券包括了票据支票等,因此范围很广。那么,在我国对于伪造电话卡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对这种行为,除非符合诈骗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犯罪构成外,将很难予以刑事上的规制。
  三、罪数
  在日本,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文书、印章,然后加以使用的,往往作为牵连犯、吸收犯加以处理的。在我国学界也通常认为,伪造印章和诈骗之间形成牵连关系。刑法171条第3款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看来立法上是作为处断的一罪加以处理的。笔者认为,伪造的事后行为,如出售、运输、使用,如果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以处断的一罪或者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只定一罪,基本上是妥当的。但是,对于伪造了印章、公文、证件,然后去骗取钱财的,由于侵犯了新的法益,只以一罪论处就可能使得行为所侵犯的法益遗漏评价,可能以数罪并罚进行处理更为合适。
  以上是笔者对伪造罪的初步研究。笔者有理由相信,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加入对伪造罪的研究的行列。
  
【参考文献】[1]〔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M].顾肖荣、郑树周译校,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
[2]〔日〕大谷实.刑法各论[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日〕大塚仁.刑法概说(各论)[M].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6]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7]黄明儒.论刑法中的伪造[J]北京:法商研究,2002(3).
[8]〔日〕大塚仁刑法概说(各论)[M].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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