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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罪系列问题研究

  5、伪造省略文书或记号如何处理
  所谓省略文书,就是将一定的意思和观念简略表示的文书,如银行的支出传票或没有盖印的连带保证书等。成为问题的是,非常省略的文书如表示物品税的验讫标签,或邮局表示日期的邮戳,是否盖印。学说和判例上,有(1)将其看作为公务机关的盖印的见解,和(2)看作为公务机关签名的见解,之间的对立。盖印和文书的区别标准在于,该标志是表示名义人的一定观念、意思的东西,还是表示人的同一性的东西,因此,应根据带日期的印章被使用的场合加以区别,如用于表示收取金钱的场合,就是表示一定的意思,是文书;反之,仅是表示邮件经过了邮局之手而已的时候,就是印章。[23]P361-362国内有学者谈到,印章既包括表示国家机关名称的印章,也包括国家机关用以表示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但专用章与省略文书的界限是微妙的。例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上所盖的“本件与原件无异”的骑缝章,究竟是印章,还是省略文书,还需要研究。由于文书重在表达意思,而印章重在证明人或单位的同一性,故一般来说,应将省略文书视为文书,而不应认定为印章。但对邮局的邮戳如何认识还需要研究。由于邮戳不仅显示了信件处理时间,而且表明了处理的邮政局,故认定为印章比较合适。[24]P801-803笔者初步认为,由于我国只规定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构成犯罪,伪造此外的文书不构成犯罪,从有效打击犯罪的角度看,把省略文书解释成印章,恐怕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在日本,除规定伪造印章的犯罪外,还规定了公记号伪造罪。因此,伪造的是印章还是记号,关乎法定刑的轻重。有见解认为,记号,应当是指记录一定事实等表示人的同一性场合之外所使用的影迹,如检印、订正印等。因此,即便是盖印,如文书中的订正印之类的作为表示已经订正的符号而使用的场合,也是记号。[25]P365国内学者关于记号鲜有讨论。基于前述关于省略文书同样的理由,笔者认为,在我国没有必要区分记号和印章,即应把印章解释为包括记号。
  6、伪造邮政储蓄卡、电话卡,该如何处理
  我国刑法第17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对象仅限于银行发行的相关金融票证,但对于邮政部门发行的相关金融票证却欠缺规定,那么伪造邮政部门发行的相关金融票证该如何处理呢?恐怕只能以刑法227条的伪造有价票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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