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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罪系列问题研究

  2、伪造的是公文、证件的复印件,能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由于复印技术的进步,和原件一模一样地在纸面上进行成像便成为可能。在复印件是否系文书,存在肯定和否定见解之间的对立。肯定说的理由是:(1)和原件具有同样的内容,(2)复印件的名义人就是原件的名义人,(3)作为证明文件和原件具有同样的社会机能和信用。但否定说认为,虽说复印件的社会机能应当得到保护,但它毕竟是证明原件的存在及其内容的手段,而不是现行刑法上的伪造文书犯罪的对象中的文书。因此,将其作为文书,超出了刑法的严格解释的范围,和罪刑法定原则相悖。[19]P321-322国内有学者采肯定说,但又认为肯定说是否有类推解释之嫌,确实还值得研究。[20]P802笔者倾向于否定说。因为把公文、证件理解为原件,可能更符合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的要求。如果行为人事先伪造了印章,当然可以以伪造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伪造负责人的私章,是否构成伪造印章罪?
  在国外不仅打击伪造公印章的行为,还打击伪造私印章的行为。在我国,伪造私印章是不构成犯罪的。问题是,公安局长的私章往往和公章发挥着同样的作用,如在拘留、逮捕证上往往有公安局局长的私章,伪造这些私章能否作为伪造印章罪来处理呢?笔者认为,如果事实上负责人的私章是发挥着公章的作用,或者说这些私章是在发布公文、证件时使用的,就应当和公章一样得到保护。即使碰巧和公安局长同名的人,有意制造和公安局长同样的私章,也构成犯罪。
  4、伪造印章罪的保护对象是印章本身,即印形,还是印影
  在日本。关于印章的意义,存在见解的对立。有见解认为限于印影,有见解认为也包括印颗。所谓印影,是指为了证明一定的事项而显示在物体上的文字或者其他符号的影迹;所谓印颗,是指刻有为了显示印影所必要的文字或者其他符号的物体,即印形。因为印颗本身不能直接用于交易,具有实际意义的是印影,所以,为了保护印章的公共信用性,只要保护印影就能相应地实现其目的,而且,从刑法并列地对待印章的伪造与署名的伪造这一点来看,也可以说类似于署名的是印影。因此,赞成认为限于印影的见解。[21]P465-466国内有学者认为,印章,应包括印形与印影。[22]P801笔者倾向认为,印章是指印形,不包括印影。理由是,在人们的一般观念中,印章应该是指印形,即认为印章是有体物。再则,从条文规定上看,伪造印章罪的构成没有数额或情节的要求,显然立法的本意在于严惩伪造了可以反复使用的印形的行为,而不是偶尔一次伪造了印影的行为。偶尔一词伪造了印影的行为,情节严重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犯罪构成的,可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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