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伪造罪系列问题研究

伪造罪系列问题研究


陈洪兵


【关键词】伪造 法益  目的  印章
【全文】
  在国外,危害公共信用的伪造罪往往作为一个罪群集中加以规定。 在我国现行刑法典中,伪造罪罪群包括第170条的伪造货币罪、第173条的变造货币罪、第174条的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7条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8条的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227条的伪造有价票证罪、第280条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等等。 伪造罪,国外学者往往浓墨重彩地加以论述, 而我国学者似乎关注的还不多。撰写此文的目的,就在于引起学界对伪造罪的重视。
  一、概念辨析
  (一)伪造.变造
  就货币对象而言,伪造是不持有发行权的人制造外表相同的货币;变造是将真正货币加工成外表相同的货币。[1]P573以真货币为基础进行加工,使其失去真货币的外观,而制作成具有使人误认为是真货币的外观的物的话,就是伪造。正如对一千元的纸币进行加工作成五千元的纸币的形式一样,对真货币进行加工制作出与其币值不符的货币的行为,有成立变造的见解和成立伪造的见解之间的对立。因为应当以是否使真货币丧失了同一性为标准,因此,根据其程度有可能成立变造,也有可能成立伪造。利用作废的货币制作成与真货币类似的货币的行为是伪造,而不是变造。[2]P310-312不过,在日本,通货的伪造和变造在罪质上相同,而且,刑法将其规定在同一条中,法定刑也无差异,因此,作为实际问题,区分两者并不具有多么重要的意义。[3]P396
  在许多国家,伪造与变造货币属于同一犯罪,法定刑相同,故刑法理论并不严格区分伪造与变造。但我国刑法将伪造与变造货币的行为规定为不同的犯罪,不仅构成要件不同,法定刑相差较大,而且还影响相关犯罪的认定。如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变造的货币,不被认为是犯罪。不过,“伪造的货币”一词中的“伪造”既可能理解为狭义的伪造,也可能理解为广义的伪造,即包括变造。如果采取广义的解释,则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变造的货币的,也成立相应的犯罪。[4]P611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