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审查的迷雾

  国会、行政机构和法院必须按照它们自己对宪法的意见而行事。……众议员、参议院和总统在决定法案和解决手段是否合乎宪法的时候,和大法官们决定他们审理的司法案件一样,拥有相同的职责。法官的意见对于国会,就像国会的意见对于法官一样,并没有更大的权威性。在这一点上,总统也独立于二者。因此,在国会和行政机构在履行其立法职权的时候,最高法院的权威决不能它们构成控制,最高法院的权威仅仅依赖推理本身所具有的力量对它们发挥影响。
  不过,在马歇尔的同事斯托里(Story)大法官并不这么认为,他针对这种宪法至上的学说,明确提出了司法至上的观点。在《宪法释义》一书中,斯托里指出在所有联邦法院可以审理的案件中,法院是“宪法最终且共同的仲裁者”,而且法院关于宪法的判决对于联邦政府的所有部门,甚至全体人民,都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司法部门在宪法问题上的裁决高于其他政府部门对宪法的理解。
  尽管如此,在马伯利案件之后大约半个世界的时间里,最高法院并没有对国会通过的法律行使违宪审查权,因为最高法院并没有确立足够的权威来对抗立法权和行政权。所以,在许多涉及到对国会法案进行违宪审查的案件中,最高法院一般都援引马歇尔在马伯里案中阐述的“政治问题”学说, 将这些法案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大门之外。直至1857年的斯葛特案(Dred Scott v. Stanford),最高法院才再一次运用司法审查权宣布国会通过的《密苏里妥协》(1820)因为违宪而无效。其时,国会中的南北双方的力量在奴隶制问题陷入了僵局,而新当选的总统布坎南也采取维持的办法,无力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介入了关于黑人奴隶是不是美国公民这样的政治问题。 在该案中,坦尼(Tanney)大法官亲手撰写的多数意见宣布,依据美国宪法,黑人并不具有宪法上所赋予的美国公民权,因此《密苏里妥协》中关于北纬36度30分北部的地区废除奴隶制的规定是违宪的。坦尼法院的判决等于将美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奴隶制问题明确化了,这意味着美国宪法公开宣布了奴隶制是合乎宪法的。由此,该判决意味着美国的政治力量在奴隶制问题上,或者在宪法问题上已经没有妥协的任何可能性了,在这个意义上,该案加速了美国内战的发生。
  该案判决之后,立即遭到了激烈的批评。其中一个问题就是最高法院能不能把自己对宪法的理解强加给其他政府部门,甚至人民。对此林肯总统在第一次就职演说中就提出反驳,他认为:
  正直的公民必须承认,如果政府的政策由最高法院在当事人个人提起的普通诉讼中通过即刻作出的判决不可更改地定了下来,那么,人民将不再是他们自己的统治者,以至于实际上将整个政府都交到了那个著名的法院的手中。
  整个美国内战也说明,在宪法问题上,“法官”与“人民”之间的竞争最终以法官的司法审查的失败而告终,斯葛特案成为美国最高法院挥之不去的梦魇,林肯所坚持的“人民主权”的立场对美国宪法做了重新的定义。
  (二)、马伯里案的重构:界限与批评
  随着美国内战的结束和重建时期的到来,在杰佛逊、杰克逊和林肯等主导的人民民主的思想基础上,以及进步主义思想的推动,立法机构以前所未有的活跃程度来实施重建法案,干预社会生活,尤其是制定大量的提高工资、降低劳动时间和改善劳动条件等等旨在保护公共福利的立法。这些立法无疑会对传统的契约自由权和财产权等构成限制,由此导致公共福利与私人自由之间的紧张。
  在这种背景下,最高法院的角色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它从马歇尔时期的联邦权力的保卫者变成了私人权利的保卫者,人们希望通过法院来约束恣意的立法,从而划定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之间的界限,或者说划定立法权的界限。当然,也由于臭名昭著的斯葛特案,人们批评最高法院用司法判断来取代立法者的政治判断,但是这些批判也有利于重新确立司法审查的目的:不是取代立法机构的判断,而是依照宪法为立法机构的权力范围划定界限。于是,最高法院也开始逐渐从斯葛特案的阴影中走了出来,尤其是利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从保护私人自由的角度出发来为立法权划定界限。1873年的屠宰场案(the Slaughter-House Cases)和1875年的民权诉案(the Civil Rights Cases)意味着最高法院在司法审查问题上逐渐复苏。
  司法审查的复苏和逐渐活跃,导致了一些学者的担心。如何为司法审查划定一个理论上的界限就成为宪法学说中被受关心的问题。1884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塞耶尔(James Bradley Thayer)提出了“明显错误”标准。他认为司法审查的真正功能并不是宣布真正的宪法是什么,而是确定另外的政府部门是不是在合理地行使其权力。如果一个成文法可以采取不同的观点,但都符合宪法的要求,那么,立法机关可以在这些不同的观点之间进行自由选择,法院不能宣布哪一种观点才真正符合宪法。也就是说,法院应当尊重立法机构的观点,除非立法具有“明显错误”,否则法院不能行使司法审查。 
  1901年,在纪念马歇尔大法官就任100周年之际,塞耶尔教授对马伯里案件作了重新的理解。他认为马歇尔大法官在这个案件中仅仅是简单地论及司法审查,并没有触及其中所涉及的重大的问题,也没有进行深入的思考,尤其是他没有区分最高法院审查联邦立法与最高法院审查州立法的区别。他认为如果马歇尔注意到这种区别的话,那么马歇尔一定会尊重同级部门对宪法的理解。他认为马歇尔所处的时代和他生活的时代完全不同了,他生活的时代中立法活动大大增加,同时人们也已经习惯了法院对立法的审查。但是,如果对司法审查不加以限制的话,这种过分依赖从外部否决立法会导致立法部门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人民也丧失了从立法内部来更正错误的政治经验和道德教育。因此,他主张必须通过“明确错误”的标准来约束司法审查。通过对马歇尔的重新理解,塞耶尔教授事实上坚持了部门裁量的原则,否定了司法至上的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塞也尔教授对咄咄逼人的司法审查的限制仅仅是针对19世纪的司法状况,他与20世纪以来的对司法审查的批评不同。20世纪以来,司法审查呈现出了不同的样式,那主要是通过对“正当程序”、“平等保护”和“言论”等概念的理解,最高法院将一些实质性的甚至带有意识形态的党派色彩的观点带到了最高法院之中,也就是说,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正在用大法官们个人的观点来取代人民的观点。这一点尤其体现在1905年的洛克纳案(Lochner v. New York)所开辟的“洛克纳时代”。在这个意义上,塞耶尔教授对司法审查的批评依然是基于“共和宪政”(republican constitutionalism)的思想,即强调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司法机构保卫个人权利以及通过司法审查来划定立法界限等等,而不是基于20世纪逐渐发展发展起来的“民主宪政”(democratic constitutionalism)思想,即强调多数人统治的民主原则以及司法审查所面临的“反多数难题”(counter-majoritarian difficulty)。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