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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的迷雾

  三、法官与人民
  伟大的人物从来不是循规蹈矩遵守规则的人,而是用更大的视野来创造规则的人,他们不是执法者,而是立法者。马歇尔无疑就是这样一个伟人。正如霍姆斯所言,马歇尔之所以伟大是因为他所做出的判决中包含了“某种更为广阔的理论酵母,因此可能给法律的肌体组织带来局部的深刻变化,”因此,他是“思想转变的原创者”。 马伯里案件尽管在法律上存在着上述漏洞,但是,马歇尔的推理策略、修辞技术和法律推理的技艺都服务于一个根本的思想的转变,那就是联邦党人所主张的司法审查。从某种意义上说,马歇尔通过该案的判决落实了汉密尔顿对美国的宪法的理解,使得汉密尔顿关于司法审查的司法独立学说变成了现实。而这样的主张包含了一场法律革命,因为它涉及到在一个人民主权的共和体制下,司法至上与人民主权之间的关系。
  (一)、司法部门:最不危险的部门?
  在联邦党人看来,司法审查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因为政治权力的分割中,最不危险的部门就是司法权:
  大凡认真考虑权力分配方案者必可察觉在分权的政府中,司法功能的性质决定了司法部门总是对宪法授予的政治权利最不具有危险,因其最不具有干扰与侵害政治权利的能力。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分配权,而且执掌着共同体的武力。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权,且制定调整每个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则。与此相反,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既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也不能支配社会的财富,而且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力、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即使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
  正因为是最不危险的部门,自然也是三个部门中最弱小的一个部门,“司法部门的软弱必然招致其他两方的侵犯、威胁与影响。” 因此,对于司法权而言,重要的是如何保证司法权的不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侵犯,从而保持三权分立的政府结构,进而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因为无论立法权还是行政权挟持了司法权,公民的自由权就不复存在。因此,防止司法部门被侵犯的最好方法就是保持司法独立,而司法审查就包含在司法独立之中:
  法院的完全独立在限权宪法中尤为重要。所谓限权宪法系指为立法机关规定一定限制的宪法。如规定:立法机关不得制定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不得制定有追溯力的法律等。在实际执行中,此类限制须通过法院执行,因而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如无此项规定,则一切保留特定权利与特权的条款将形同虚设。
  由此可见,司法审查就要在司法机关作为“最不危险的部门”这个意义上理解。但是,司法机关真的是最不危险的部门?对此,反联邦党人持截然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宪法保证了司法的完全独立,法官既独立于人民也独立于立法机关,尤其是当它做出错误判决的时候,也没有人能使他们离职。 然而,更重要的是,法院不仅可以按照字面意思来解释宪法,而且可以按照宪法的精神和意图来解释宪法。由于司法部门在解释宪法的过程中独立于立法部门,司法权就可以通过解释宪法而否定法律,从而缩小并摧毁立法权威和行政权威。“关于宪法的司法判断将会成为指导立法机关解释自己权力的规则。” 由此可见,司法权是一种“不受控制的权力”,它拥有巨大的权力,但是却几乎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它是一个危险的权力。 正如杰佛逊所指出的:
  其实,认为法官是所有宪法问题的最终裁决者是一种非常危险的学说,这种学说将会把我们置于寡头专制之下。我们的法官的诚实程度和其他人一样,而不会比其他人更诚实。他们和其他人一样,具有相同的激情来追求党派、权力和他们这个特殊群体的特权。他们所坚持的信条是:好的司法就是扩大管辖权。比起其他部门,法官的权力更为危险,因为他们终生任职却不象其他部门那样,对选民负责。宪法没有设立一个独一无二的法院,知道无论把权力托付给谁,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党派的腐蚀,其成员都会变成暴君。宪法更明智地使政府个部门同样平等,同样具有独立主权。
  由此可见,通过司法审查来保证司法独立的思想之所以为危险的,就是因为法官和所有普通人一样,容易受到激情的支配。这种超越立法权的、不受约束的司法权就是危险的权力,承认司法审查就等于承认了寡头专制,这与美国建国的共和目标是截然相悖的。对此,联邦党人除了寄望于司法精英,似乎无力反驳,他们也承认“解释法律乃是法庭的责任,如法庭以主观意志代替客观判断,同样可以造成以一己的意志代替立法机关原意的情况。” 但是,他们似乎认为这是不避免的,因为他们认为如果以此批评司法机关,“就无异于主张根本不应设立独立于立法机关之外的法官了。”
  (二)人民与人民代表
  联邦党人之所以坚持司法独立就是为了保证共和政体,他们认为司法独立“无疑是现代政府最可宝贵的革新。在君主政体下,此项规定是限制君主专制的最好保证;同样,在共和政体下,也是限制代议机关越权及施加压力的最好保证。在任何政府设计中,此项规定均为保证司法稳定性及公正不阿的最好措施。” 但是,反联邦党人持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拥有司法审查的司法“独立于人民,独立于立法机关,独立于天底下任何权力”。 司法权由此超越了人民的权力,对人民的权力和立法机关的权威构成了挑战,“当非同寻常的大权赋予了任何人,或者一群人,他们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就可能压迫人民”, 共和政体就会变成了寡头专制。为此,反联邦党人专门考察了立宪者实现司法独立的背景,那就是英国的司法独立传统。通过对英国的司法独立传统的考察,反联邦党人认为,英国的传统并不适合美国。因为一方面,英国的议会,也就是上议院,可以改变司法的最终判决;另一方面,英国的司法独立是为了独立于世袭君主对法官的控制,但是这些理由并不适合美国,因为美国没有世袭君主,而是人民的统治。正因为如此,反联邦党人认为,宪法的解释权不应当赋予法院,而应当赋予人民可以控制的立法机关:
  如果给立法机构有权解释宪法,他们就要为这种解释承担风险;如果他们超越了自己的权力,或者试图在宪法的精神之中而不是宪法表达的文字之中发现宪法的含义,那么赋予他们权力的人民就可以把他们赶下台,自己进行正确的解释。其实,我看不到人民还由什么比这更好的救济办法来防止统治者破坏宪法的性质。宪法是人民与统治者之间的契约,如果统治者破坏了契约,人民有权利而且也应当把他们赶下台,并自己来实现争议;但是,为了使人民能够更方便地这么做,人民定期选出来的人就应当有权对这个契约的含义作出最终的决定。如果这些人的决定与人民的理解相矛盾,就可以在选举统治者的时候诉诸人民,他们将会运用自己的权力来补救罪恶;但是,当这种权力置于独立于人民、独立于人民代表的那些人的手中,而且他们并不是依照宪法来阐述自己的意见,那么,除了上帝(a high hand and an outstretched arm)没有办法控制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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