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伦理至上与思想困厄——《中国意识的危机》读后

  儒家的学说,从客观上讲,适合于中国社会人伦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实际;从主观上讲,符合于统治者欲以强化其政治统治的要求。于是家—国一致,君—天、忠—孝相连,“三纲五常”便成了统治者进行统治的无上法宝。不但如此,他们对这些法宝还进行了政治性和法律性的创造。这种创造首先是身份上的,历代儒家都主张“正名”,所谓正名其实就是要弄清身分。孔子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 “正名”之后,其社会待遇便因名异而异。关于这点,以下引文最具代表性:“奇服文章以等上下而差贵贱。以高下异,则名号异,则权力异,则事势异,则旗章异,则符瑞异,则礼宠异,则秩禄异,则冠履异,则衣带异,则环佩异,则车马异,则妻妾异,则泽厚异,则宫室异,则床席异,则器皿异,则食饮异,则祭祀异,则死丧异。 ”多么森严壁垒的身份之图!多么精细繁琐的“等差”秩序!难怪当孔子听到只能享受四侑之乐的大夫季氏竟违背自己的法定身份所应得到的享受而“八侑舞于厅”时,气愤难忍地说:“是可忍,孰不可忍! ”言下之意,是指背礼违法,犯上作乱,莫异乎此、大乎此者。这样,家族的身份关系就被顺理成章地移植到社会和政治领域。
 其次,血缘伦理在“义利”关系上,重义而轻利。统治者反对弃农经商,强调农本商末。而农者,究其质,不过是我们今天所说的自然经济。自然经济的特征是以血缘为基础,以一家一户为单位所进行家族内的自给自足的生产。诚然,在这种生产方式中,人们的观念确实是纯朴的,总是能恪守“义”致要求的。因此,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渴望西周的井田制;而孟子则反墨子的功利主义,认为人之所以为人者,不在于其“趋利”,而在于“取义”。他说:“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以后的大多数思想家和统治者,总是谨守此义,强调农本商末,抑商扬农,恪守“自然经济”观念和立场。因为只有如此,才能保持思想之纯朴,道德之原始,血缘之清正,礼义之纯粹。
  再次,血缘人伦学说被统治者直接作为法律使用,从而使其成为断案的法律依据。最出名者莫过于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之举。不过事实的发展决不止乎此,在很大程度上它被延续百年而经久不衰。盛唐时期,还因此而引发了柳宗元对陈子昂所作所为的一次深刻评论。针对徐元庆为报父仇而杀御使赵师韫的案件,先代谏臣陈子昂主张“诛之而旌其闾。”而柳宗元却根据《周礼》之“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今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和《春秋·公羊传》:“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而得出结论说:“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乱仇者哉? ”可见,儒教极其倡导的血缘伦理对司法的影响有多么深远,有多么久长!以至于时至今日,在一些“法盲”的观念中,认为受怨而私自复仇,合情、合理、亦合法!从而导生了几多人间悲剧!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