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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模式及其启示

  第一,AFTA的规则应当与WTO的规则相一致。WTO规定的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只要是涉及自由贸易区的,应当优先适用。必须在WTO框架下建设自由贸易区。
  第二,一般情况下,在本自由贸易区范围内,AFTA规则在内容上会超越WTO范围,并应当优先适用。
  第三,对于自由贸易区内WTO成员与非WTO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AFTA可以规定给予非WTO成员享受符合WTO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如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相同待遇。
  (三)东盟与东盟之外的国家(地区)的关系
  东南亚国家注重对外开放,东盟30多年走过的道路也就是对外贸易、投资和其他经济合作不断发展的历程。东盟的对外开放,可分为两大类情况,一是东盟单个国家的对外开放;二是东盟作为一个整体的对外开放。在这两大类对外开放中产生的条约、协定,又引出东盟法、东盟各国法与外国法、国际法的种种关系。
  迄今为止,除老挝、越南外,东盟其他八国均为WTO成员。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均为APEC成员。因此,WTO规则、APEC规则对东盟国家发生很大的影响。
  迄今为止,除缅甸外,东盟其他九国与中国均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东盟与中国于2001年11月正式决定在10年内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随后又签订了《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这就是引起世人注目的“10+1”合作机制。中国并已成为东南亚地区之外第一个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大国。中国和东盟国家正在采取积极步骤,确保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如期建成。
  迄今为止,东盟整体或东盟单个国家与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发生了许多经济合作关系。
  特别要指出的是,东南亚十国与东北亚三国(中、日、韩)正在携手合作,朝着组建东亚自由贸易区的方向努力。这就是更加引人注目的“10+3”合作机制。然而,实现“10+3”的难度颇大,现实可行性存在一定问题。但如果将“10+3”分解为三个“10+1”而分步骤、分阶段推进,直到最终实现“10+3”,才是务实可行的方针。中国与东盟“10+1”则起到了积极带头的作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可望到2010年走到一起,并推进东亚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中国表示继续支持东盟在东亚合作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同时也主张尽可能发挥中、日、韩各自的优势和作用。(注:见王毅:《全球化进程中的亚洲区域合作》,2004年4月30日《人民日报》第三版。)我们认为,中国采取这一策略是积极的、明智的和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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