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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模式及其启示

  (二)运作方式
  1.通过非正式的对话、会晤先行讨论、协商沟通,不一定什么问题都须面对面谈判。
  2.几个成员国出面调解另几个成员国之间的具体矛盾、冲突,以非对抗方式解决问题。
  3.通过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方式,达到兼顾包容、协调一致的目标。
  4.通过订立共同决议,而后采取共同行动。
  以上平等、无核心而又不失效率的决策和运作模式,即前述“东盟方式”。
  五、内部的一体化走向与对外的开放性态势
  (一)东盟实现经济一体化的目标
  从1967年到1992年之前20多年中,东盟内部的经济合作虽有发展,但进展甚慢,适应不了现实需要,以至引起东盟有识之士的很大不满,这才引发了1992年决定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加强东盟经济合作的新计划。此后,经过近10多年来的努力,东盟的经济合作有了较快的发展。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巨大挑战,东盟决心“更上一层楼”,于2003年10月宣布了关于“东盟经济共同体”的文件,强调到2020年把东盟地区建成为以商品、服务与投资自由流动和资本更为自由流通为特点的单一市场与生产基地,实现《东盟2020年设想》所确定的达到经济一体化的最终目标,并使东盟成为全球供应链最有活力和强劲的组成部分。(注:见2003年10月8日《人民日报》第三版报导。)
  东盟国家不仅有宣言,而且早已付诸行动。为缩小成员国之间的发展差距,东盟一体化首批工程共54项,自2002年启动以来正稳步推进。东盟内部正在越来越快地进行经济整合。东盟拟设立专门机构研究目前世界不公正的贸易条件对东盟国家农业和农产品的影响,以寻求东盟的共同解决办法。
  (二)“东盟法”与WTO规则的关系
  自由贸易区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设立的。经过1994年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确认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47)》第24条第5款指出:“本协定的规定不得阻止在缔约方领土之间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阻止通过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所必需的临时协定”;同时,也规定了限制条件。WTO秘书处1995年的一份研究报告得出的结论是:“……区域一体化进程和多边一体化进程在追求更加开放的贸易方面是互补的,而不是相互替代。”WTO秘书处指出:一般来说,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违反WTO平等对待所有贸易伙伴的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例外,GATT第24条允许建立区域贸易安排,但必须符合某些严格的标准。尤其重要的是,这些安排应该帮助贸易在集团内国家间自由流动,不增加对集团外国家的贸易壁垒。换言之,区域一体化应该是多边贸易体制的补充,而不应对其造成威胁。WTO秘书处还对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作了专门区分,指出:“关税同盟:所有成员对来自非成员的进口产品征收相同的关税,如欧盟;自由贸易区:区内贸易是免税的,但每一成员对来自非成员的进口产品,可自行设定关税税率,如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等。”(注:见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贸易走向未来》,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1~82页。)由此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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