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模式及其启示

  东盟所做的第四个方面的努力,是积极推动东亚合作。东盟作为“10+3”(指东盟十国加中、日、韩)会议的组织者和协调者,迄今为止在东亚合作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30多年的发展表明,东盟已成为“南南合作”的范例,小国联合的范例。
  (二)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启动和加速
  必须了解,东盟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两个相关的但并非等同的概念。东盟为国家之间的联盟,东盟自由贸易区为实行自由贸易协定的经济区域,然而这一特定经济区域的组成、运行和发展均依赖于东盟国家之间的关系状况。本文研究的重点是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调整,即一种区域经济法,当然也不可避免地会联系到东盟整个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调整。(注:东盟内部关系的法律调整,已形成两个里程碑:一是,1976年在印尼巴厘岛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协调一致宣言》,此即“巴厘第一协约宣言”;二是,2003年在印尼巴厘岛签署的《巴厘第二协约宣言》,包括“建立东盟安全共同体”、“建立东盟经济共同体”、“建立东盟社会与文化共同体”三个部分的内容。)
  1992年1月,东盟六国政府首脑会议正式决定设立东盟自由贸易区,以增强东盟作为单一生产单位的竞争优势;通过减少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期待创造出更高的经济效益、生产率和竞争力;加强东盟区域一体化和促进东盟区内贸易与投资。
  当时对该自由贸易区确定的目标是,从1993年1月1日起,在15年之内即2008年之前建成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税最终降至0~5%。由于东盟六个原创始国之间经济合作的发展,也由于全球贸易自由化尤其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成员贸易自由化的时间框架缩短,东盟于1994年决定,将自由贸易的实现时间从原定的2008年提前到2003年,这是第一次加速。1998年东盟又决定,六个老成员国落实AFTA的时间提前到2002年,这是第二次加速。鉴于六个老成员国与四个新成员国经济水平参差不齐,1999年11月,东盟确定了AFTA的最终建成计划:六个老成员国实现零关税的目标提前到2010年,四个新成员国实现零关税的目标提前到2015年(但允许部分敏感产品的零关税仍到2018年之前实行)。
  东盟自由贸易区10多年来的建设,呈现出四大特点,即:务实的制度措施;松散的组织架构;灵活的运行机制;内部的一体化走向与对外的开放性态势。
  二、务实的制度措施
  (一)基础性的法律文件
  在自由贸易区内,维系各方经济关系需要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可执行的协议之类的文件。只要各方在协议上正式签字,就应当履行自己承诺的义务。作为区域经济法的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条约性文件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础性的,另一类是更具体一些的。
  1992年1月的东盟首脑会议,通过了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新加坡宣言》和《东盟加强经济合作框架协定》,与此同时,还通过了作为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主要措施的《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协定》(CEFT)。上述文件,加上1994年的《建立东南亚十国共同体设想声明》,构成AFTA的纲领性或称基础性文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